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5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通遠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魏彩亦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明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 月18日下午午2時45分在
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