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劉森雨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黃志仁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書林出版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動產等事
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3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514,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248元、第二審裁判費142,872
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第二審裁判費121,78
5元,尚不足35,145元(95,248+142,872-81,190-121,785=
35,145),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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