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陶威翰
法定代理人 蔡佳樺
陶馬丁
訴訟代理人 楊秀英
陳緯慶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白德孚律師
被 上訴 人 社團法人臺北展望應用行為分析協會
法定代理人 洪敏華
被 上訴 人 張洳寶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虹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九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