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1143號
TPHV,103,上易,1143,201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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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14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棻朵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蓉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虹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
9 月2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 年度建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並減縮上訴聲明,本院於105 年
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零貳佰零陸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起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 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至第6 款 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 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棻朵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棻朵 公司)為附帶上訴時,原請求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陳麗卿 (下稱陳麗卿)除原審判命給付之新臺幣(下同)580,206 元本息外,再給付其157,75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民國102 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見本院卷㈠第42頁),嗣於103 年12月4 日具狀將上開 請求金額變更為299,504 元(見同上卷第64頁),復於105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將上述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減縮為 其原審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4 月18日 (見本院卷㈡第77頁反面、原審建字卷第64頁),上訴人上 開所為變更,依序屬於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合於 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棻朵公司主張:兩造於101 年7 月28日簽立房屋設計裝潢契 約書(下爭系爭契約),約定由伊就陳麗卿所有門牌號碼新



竹縣新竹市○○○街0 段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進行裝 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101 年8 月24日正式開工,施 工期間為60個工作日,須於101 年11月2 日全部完工,總工 程款為300 萬元,上訴人應於締約時給付第一期款125,000 元,於開工進料前給付第二期款115 萬元、於油漆開工進料 前給付第三期款862,500 元、於油漆完成時給付第四期款71 8,750 元、於完工驗收時給付第五期款(即尾款)143,750 元,但如其未按協議付款,即不得要求伊限期完工,且已付 款項全數歸於伊所有。兩造復於101 年9 月17日確認追加工 程,第三期款、第四期款均追加26,776元,依序為889,276 元、745,526 元,並將工期延長至102 年1 月5 日完工。陳 麗卿雖已分別支付上開第一期至第三期款,然於伊完成油漆 工程後,卻以伊尚未完成油漆工程及系爭工程有瑕疵為由拒 絕給付第四期款項,惟依一般業界習慣,浴廁天花板及室外 停車間皆另行估價,再參工程估價單及工地日誌內容,則油 漆粉刷範圍顯不包含浴廁天花板及室外停車間天花板,且陳 麗卿所稱工程瑕疵均得於收尾工程中修補,並非瑕疵,因陳 麗卿未按協議給付款項,即不得要求伊期限內完工,復未定 相當期限催告伊修補瑕疵,是陳麗卿無端終止契約,禁止伊 繼續施工,依民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應視為第五期完工 驗收款條件已成就,伊自得請求陳麗卿給付第四期款745,52 6 元、第五期款143,750 元;另兩造於工程中曾合意追加開 關面板4,271 元、全室線板木工部分21,871元、全室線板油 漆部分8,748 元、玻璃工程21,144元等,共計追加工程款為 56,034元(下稱系爭追加工程),扣除尚未施工之一樓室外 收納吊櫃染色費用7,000 元、專業清潔(室內垃圾清運)費 用54,600元、樓梯清潔費用4,000 元總計65,600元後,伊得 依兩造間承攬之系爭契約關係,請求陳麗卿給付879,710 元 ,及其中580,206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299,50 4 元自原審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
三、陳麗卿則以:系爭契約附件之工程估價單載明「室內壁面粉 刷一次(未批土)」,依文義解釋及一般常理判斷,當然包 含系爭工程室內所有壁面及天花板之範圍,且觀棻朵公司之 報價,相較市場行情多出一倍有餘,若未包含上開天花板之 粉刷,實不合理,棻朵公司既未完成均屬室內壁面之一樓停 車間天花板及一至三樓浴室天花板油漆粉刷,自無從請求第 四期、第五期款項之給付。另依兩造溝通之電子郵件及附檔 ,僅得證明棻朵公司就開工前現況驗收及拆除工程有向伊通



知,且伊本非工程專業,實無法從工作日報判斷工程進度是 否延宕,而工地日誌亦為棻朵公司單方製作,均不足證明兩 造有合意延展工期,況兩造於101 年8 月31日已確認系爭工 程之施工圖,棻朵公司卻以原始設計不當要求修正,致拖延 系爭工程,並非可歸責於伊之事由,另抓漏工程全與棻朵公 司無涉,亦不妨害系爭工程之進行,棻朵公司不得藉此為工 程遲延之事由,伊得依系爭契約第14條約定請求棻朵公司給 付自101 年11月3 日起至102 年2 月25日止計114 日之逾期 罰款348,156 元。縱認兩造已合意延展工期,被上訴人亦應 於102 年1 月5 日完工,依其於102 年1 月22日電子郵件中 自承於102 年1 月11日完工,仍屬遲延給付。因棻朵公司逾 期完工,且系爭工程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經伊以存證信函 定期催告棻朵公司修補卻置若罔聞,伊不得已於102 年2 月 25日以存證信函依法終止系爭契約,另行委託訴外人鄭乃文 進行修繕,而支出567,540 元,並致伊遲於102 年6 月30日 始得遷入居住,因而支出7 月又27日之房屋租金計197,500 元,系爭契約第14條雖未載明伊除違約金外得請求其他損害 賠償,然違約金之目的為督促履約,並非強調違約時之賠償 總額,故系爭契約第14條之性質應為懲罰性違約金,伊自得 依民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棻朵公司賠償上述因完工遲 延所生租金損害,另依民法第493 條規定請求棻朵公司償還 上述修補費用567,540 元,倘認棻朵公司得請求伊給付工程 款,伊亦可主張以前揭逾期罰款348,156 元、租金損害197, 500 元及修補費用567,540 元互為抵銷等語置辯。四、原審為棻朵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陳麗卿 應給付棻朵公司580,206 元及自102 年3 月12日起算之法定 利息,駁回棻朵公司其餘之訴。陳麗卿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 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不利於陳麗卿部分廢棄。
㈡上廢棄部分,棻朵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棻朵公司於本院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附帶上訴,經擴張、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後,其附帶上訴聲明{棻朵公司就請求金額中 165,310 元【計算式:745,516 元(見原審建字卷第64頁) -580,206 元=165,310 元】之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103 年4 月17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 ,已告確定}: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棻朵公司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陳麗卿應再給付棻朵公司299,504 元,及自103 年4 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上訴人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五、本院補充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㈠第60頁、卷㈡第 22、29、63、78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或依爭 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㈠兩造於101 年7 月28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就陳麗卿所有之 系爭房屋進行系爭工程。契約第5 條約定施工期間為60個工 作天,工程期限於101 年8 月24日正式開工,預計於101 年 11月2 日完工;契約第5 條第4 項約定因故延期:如因天災 人禍,確為人力所不能抗拒或甲方(即陳麗卿)提出新增工 程項目致需延長完工日期,乙方(即棻朵公司)得申請甲方 核定延期日數;契約第6 條約定總工程款為300 萬元,陳麗 卿應依訂約日(訂金)、工程開工進料前、油漆工程開工進 料前、油漆完成及完工驗收等5 階段付款;契約第6 條但書 約定陳麗卿若未按協議付款,即不得要求棻朵公司限期完工 ,有系爭契約及所附工程估價單可稽(見原審審建字卷第7- 11頁)。
陳麗卿已分別於101 年8 月5 日給付第一期款125,000 元、 101 年10月20日給付第二期款115 萬元、101 年12月7 日給 付第三期款889,276 元(含追加之26,776元工程款)。 ㈢棻朵公司未油漆系爭房屋一樓停車間天花板、一至三樓廁所 浴室天花板;系爭工程尚未經驗收程序,陳麗卿尚未支付第 四、五期工程款。
㈣棻朵公司未完成系爭工程中系爭房屋一樓室外收納吊櫃染色 費用7,000 元、室內垃圾清運54,600元、樓梯清潔4,000 元 部分,總計65,600元,應於棻朵公司得請求之工程款中扣除 ,棻朵公司提出之電子郵件及附檔為憑(見原審審建字卷第 176 、177 頁)。
㈤兩造就系爭工程合意追加之系爭追加工程款為56,034元,有 報價單、估價單、出貨單可查(見原審審建字卷第181 、18 2 頁、建字卷第78、79、92-95頁、本院卷㈡第22頁)。 ㈥陳麗卿於102 年1 月29日以新竹南寮郵局17號存證信函通知 棻朵公司於文到3 日內復工並補正工程,棻朵公司於102 年 2 月1 日以竹北光明郵局61號存證信函表示油漆工程已完成 ,並請求陳麗卿支付油漆工程款714,816 元,陳麗卿復於10 2 年2 月8 日以新竹南寮郵局19號存證信函表示棻朵公司尚 未完工,不應擅自停工,並限棻朵公司於102 年2 月20日前 提出具體作法,棻朵公司於102 年2 月21日以竹北光明92號 存證信函再次請求陳麗卿付款,陳麗卿於102 年2 月25日以 板橋埔墘65號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兩造工程契約,上開存證信



函皆經對方收受,有102 年1 月29日新竹南寮郵局17號、10 2 年2 月1 日竹北光明郵局61號、102 年2 月8 日新竹南寮 郵局19號、102 年2 月21日竹北光明92號及102 年2 月25日 板橋埔墘65號存證信函可考(見原審審建字卷第12-29 頁) 。
陳麗卿另行租屋支出之租金每月為25,000元,有101 年1 月 1 日房屋租賃契約書可參(見原審審建字卷第83-85 頁、本 院卷㈡第29頁反面)。
六、棻朵公司主張其已完成油漆工程,依系爭契約所附工程估價 單所示,系爭工程應施作之油漆工程包含「木作工程批土/ 噴漆」1 式650,499 元及「室內壁面粉刷一次(未批土)」 每層15,600元,5 層共78,000元(ICI 水泥漆每坪連工帶料 590 元、1 至5 層共132 坪計算),因ICI 水泥漆並無防水 特性,「室內壁面粉刷一次(未批土)」之範圍不包含浴室 天花板及1 樓停車間天花板,陳麗卿依約應給付第四期款74 5,526 元(含追加工程26,776元),卻拒不給付,且片面終 止系爭契約,拒絕其進場繼續施工,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驗 收,應視第五期款完工驗收之條件已成就,其得併請求第五 期款143,750 元等語,陳麗卿固不否認第四期款除原約定71 8,750 元另有追加工程款26,776元,該部分追加工程已施工 完畢(見原審建字卷第100 頁),惟否認棻朵公司得請求給 付第四期、第五期款,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 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 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053號 判例可資參照。
㈡關於系爭工程中油漆工程之內容,兩造於系爭契約所附工程 估價係記載「金利登ICI 水泥漆/室內壁面粉刷一次(未批 土)/單位--層/數量--5 /單價15,600元/總價78,000元 」等字(見原審審建字卷第10頁),則依兩造上開約定文義 解釋,凡屬系爭房屋室內壁面,均為系爭工程應予油漆範圍 ,系爭房屋1 至3 樓浴室天花板屬室內範圍,自無疑義,棻 朵公司雖否認所謂「壁面」包含天花板,惟系爭房屋女兒房 天花板確有粉刷,此為棻朵公司所不爭執(見原審建字卷第 11頁),且棻朵公司聲請調查之證人即負責系爭房屋油漆工 程之苗志節雖於原審結稱:工程估價單上油漆工程記載木作 工程批土/噴漆及室內壁面粉刷一次(未批土)就是棻朵公 司請伊做的部分,木作工程批土是指把木作上的缺失如毛細 孔等不平的部分磨掉,再上漆,這包含木作工程及木作天花 板,室內壁面粉刷是用未批土的方式,但是有些不平整的地



方伊還是有批土,有批土的單價比較高,但伊算的錢是未批 土的錢。天花板的油漆,除了浴室的建商本身已經處理好沒 有再另外作木工,所以天花板沒有處理,當初估價也沒有把 浴室估進去,另外車庫的屬於室外所以也沒有估進去,其餘 室內的天花板都有處理。契約上所稱的壁面與天花板不同, 天花板在木工的範圍,只要是木工有做的天花板都有油漆, 壁面只有水泥牆面,依照工程慣例,不一定要連同天花板一 起刷,也有客戶刻意要求不同的顏色,這個案子客戶是要求 整棟都要是白的,所以伊才一起刷,但浴室天花板、車庫不 在伊與棻朵公司的估價範圍內所以沒有處理等語(見原審建 字卷第19-21 頁),而證稱契約上之壁面與天花板不同,天 花板在木工範圍,只要是木工有做的天花板都有油漆等情, 惟其亦證述依照工程慣例,不一定要連同天花板一起刷,這 個案子客戶是要求整棟都要是白的,所以伊才一起刷,當初 估價也沒有把浴室估進去,另外車庫屬於室外所以也沒有估 進去,其餘室內的天花板都有處理等語,堪認陳麗卿確與棻 朵公司約定要將系爭房屋整棟漆成同色,所以苗志節除浴室 天花板、車庫不在伊與棻朵公司估價範圍內,故未施作外, 其餘天花板則有油漆,是系爭契約所謂壁面並未排除天花板 ,已可認定。至於苗志節與棻朵公司間之契約是否包含浴室 天花板或1 樓停車間天花板,非屬系爭契約內容,苗志節於 本院亦證稱不知兩造間系爭契約內容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9 2 頁),則棻朵公司就上開部分是否約定由苗志節油漆,核 屬棻朵公司履約內容,不能以棻朵公司未履約情事逕認屬系 爭契約未約定範圍,棻朵公司雖另主張兩造約定之ICI 水泥 漆並無防水特性,故工程範圍不包含浴室云云,惟系爭契約 屬承攬契約,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二頁反面), 承攬契約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承攬人完成其工作有其自主 性,不受定作人之指揮,以本件裝潢工程而言,消費者陳麗 卿本即因相信並倚賴業者棻朵公司之專業而將系爭房屋委由 其承攬裝潢,故棻朵公司於契約中約定以ICI 水泥漆為塗料 ,對於該塗料特性、是否防水、是否適用於浴室等,衡情自 以棻朵公司較陳麗卿了解更深,且卷內並無事證可認陳麗卿 已明瞭上情,而得推知兩造已於系爭契約將1 至3 樓浴室天 花板排除於油漆工程約定之「室內壁面」以外,況依本院於 網路上查得關於金利登ICI 水泥漆之資料,確載有耐洗刷性 、耐水性等特性,對於一般不具工程專業之消費者而言,得 否僅以契約中約定以ICI 水泥漆為塗料,即逕認油漆範圍不 含浴室乙節,實有可議,棻朵公司此部分主張,並非可取。 ㈢關於系爭房屋1 樓停車間天花板是否屬室內壁面乙節,棻朵



公司及證人苗志節雖均稱1 樓停車間係屬室外,惟依陳麗卿 所提出之系爭房屋照片所示,系爭房屋為透天房屋,以1 樓 車庫鐵門與外部相隔,於鐵門關上後,外人即無從進入該車 庫,且上有天花板,鐵門外之另三方為牆面(見本院卷㈠第 54-57 、86、87頁),該停車間自屬室內無訛,棻朵公司稱 該停車間係屬室外而不在約定之油漆工程範圍內云云,顯與 事實相違,不足為採。證人即棻朵公司之前員工曾素慧雖於 原審結稱棻朵公司均依估價內容施作,印象中車庫是室外, 所以不在估價的範圍,所以沒有油漆,一般也不估浴廁,浴 廁天花板一般不會做油漆,因為原本建商就漆好了,本件印 象中浴廁天花板建商本來就有油漆了,而且已經裝燈了。以 估價單上面的文字敘述沒有包含車庫、浴廁天花板,因為上 面只記載室內壁面粉刷一次(未批土),這不包含室外的車 庫也不包含浴廁天花板,因為一般而言浴廁的漆與室內的漆 種類不同,所以如果有包含浴廁粉刷的話會另外在估價單註 明等語(見原審建字卷第48頁),惟曾素慧原為棻朵公司員 工,其利害關係一致,非無偏頗之虞,所為證述本須其他補 強證據為佐,始可憑採,然曾素慧上開所述印象中車庫是室 外,所以不在估價的範圍云云,顯與前述系爭房屋照片所示 之事實不符,已無可採,另關於浴廁天花板一般而言會另外 載明之證詞,則與苗志節證述本件陳麗卿要求整棟要漆成白 色等語而堪認兩造有特別約定之情相違,是曾素慧上開證詞 難為有利於棻朵公司之認定。
㈣基上,棻朵公司不爭執並未油漆系爭房屋1 至3 樓浴室天花 板及1 樓停車間天花板,而該等天花板亦屬系爭工程油漆範 圍,已據本院認定如前,足認棻朵公司並未完成約定之油漆 工程,則其依系爭契約第6 條請求陳麗卿給付第四期款,因 付款條件尚未成就,自屬無據,又此部分工程既未完成,更 無完工驗收之餘地,則棻朵公司經陳麗卿以存證信函要求復 工,其仍堅持油漆工程已完成,要求陳麗卿先付第四期款項 ,顯已無繼續履約之意,自無陳麗卿以不正當行為阻止驗收 之可言,棻朵公司主張系爭工程第五期款應依民法第99條、 第101 條第1 項規定視為完工驗收之條件已成就云云,洵無 可採。
七、本件棻朵公司請求陳麗卿給付系爭工程第四、五期款既無理 由,其於本件得請求陳麗卿給付者僅餘兩造不爭執之系爭追 加工程款56,034元,然陳麗卿辯稱系爭工程逾期完工,其得 以系爭契約第14條約定之逾期罰款、租屋損失及棻朵公司應 償還如附表所示瑕疵之修補費用抵銷等語。經查: ㈠依系爭契約第5 條約定,本件工程應於101 年8 月24日正式



開工,於開工日起60個工作天即101 年11月2 日完工,如甲 方(即陳麗卿)提出新增項目致需延長完工日期,乙方(即 棻朵公司)得申請甲方核定延期日數;第6 條約定,甲方未 按協議付款,亦不得要求乙方限期完工;第14條約定,乙方 若未依照合約規定,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賠償甲方損失,按 總價千分之一計算(見原審審建字卷第7 、8 頁)。 ㈡棻朵公司主張因陳麗卿多次表示不急著完工,其於101 年8 月24日、27日、31日、同年9 月7 日、10日、13日、17日及 18日以電子郵件將相關設計圖面寄由陳麗卿參考、確認,故 實際進場施工之日期延至101 年9 月19日、完工日延至102 年1 月5 日,其有將更正後之施工日報表以電子郵件寄予陳 麗卿,該施工日報表亦有貼在施工現場等語,業據提出上開 電子郵件、施工日報表、現場照片等件為證(見原審審建字 卷第30-32 、86-149頁、原審建字卷第53頁),證人曾素慧 於原審證稱工程有做過修正,第一次修正是因為油漆師傅太 忙,無法配合,伊有詢問過陳麗卿說如果這樣就無法照工程 表的進度完成,陳麗卿說沒關係,做到好比較重要,渠不趕 ,後來有再重新製作工程進度表,也有貼在現場入口必經之 處,從工程開始就有貼,伊記得陳麗卿有說希望過年前可以 完成,伊等會預留一個月或兩、三個禮拜,在兩、三個禮拜 前完成,讓陳麗卿可以看入新居的日子。工程進度表是伊做 的,有交一份給陳麗卿,第一份就有交,修正之後也有交, 伊記得做第一份工程進度表時因為沒有在客人到之前做好, 有被當時的老闆斥責,修改過後伊也有給陳麗卿,屋主同意 之後才能做,屋主都有說不趕,完工漂亮最重要等語(見原 審建字卷第48頁反面、第49頁),核與前述事證相符,而陳 麗卿亦不爭執有收受該電子郵件,所附工程進度表已有載明 工程預計於102 年1 月5 日退場、預計工期94日之文字等情 (見原審審建字卷第153 頁反面),堪認陳麗卿已知悉工程 展延之事,參以兩造嗣後仍合意追加系爭追加工程,可認陳 麗卿並已同意該工程展延,則棻朵公司主張兩造已合意將完 工期限延至102 年1 月5 日,應屬有據。
㈢惟棻朵公司迄未完成前述油漆工程,陳麗卿嗣於102 年2 月 25日以板橋埔墘65號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兩造系爭契約,並拒 絕棻朵公司繼續進場施工,有存證信函可考(見原審審建字 卷第28、29頁),但依陳麗卿於本院陳稱其於寄出第一封存 證信函前一晚才換遙控鎖密碼等語(見本院卷㈠第61頁), 而其第一封存證信函係於102 年1 月29日寄出,如五、㈥所 述,則陳麗卿主張棻朵公司未於約定完工期限102 年1 月5 日完成系爭工程,應就自102 年1 月6 日起至102 年1 月28



日止、共計23日之遲延履約期間,按日給付依工程總價(含 追加款)3,053,552 元(計算式:300 萬元+26,776元+26 ,776元=3,053,552 元)之千分之1 即3,054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計算之違約金等語,自屬有據,依上述每日逾期罰 款3,054 元及棻朵公司遲延完工23日計算,陳麗卿主張之逾 期罰款於70,242元(計算式:3,054 x23= 70,242元)為有 理由,逾此範圍之金額,則無可採。
㈣依上,棻朵公司得請求之工程款56,034元經陳麗卿以逾期罰 款70,242元為抵銷後,已無可請求金額。又棻朵公司本件請 求既無理由,陳麗卿另以租金損害、修補瑕疵費用主張抵銷 部分,即無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從而,棻朵公司依兩造間承攬之系爭契約約定,請求陳麗卿 給付879,710 元,及其中580,206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其餘299,504 元自原審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是則原審判命陳麗卿應給付棻朵公司580,206 元本息 部分,並為附條件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陳麗卿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原審駁回棻朵公 司299,504 元本息部分,核無違誤,棻朵公司就此部分提起 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
九、據上論結,本件陳麗卿之上訴為有理由;棻朵公司之附帶上 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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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棻朵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