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88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上訴人 稻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照玉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李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六庭「法官匡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呂淑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關於審判法院組織「法官匡偉」之記載 與原本記載「法官呂淑玲」不符,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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