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群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逸弘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
上 訴 人 熊恒新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樵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標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鎮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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