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連信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連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連信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 ,上訴本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 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15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 年4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