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633號
TPHM,105,聲,1633,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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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富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5年執聲付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富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富成因⑴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6月確定;⑵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82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 9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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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