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勇助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
聲付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勇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勇助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本 院以8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5號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 院87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確定。於87年11月13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