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462號
TPHM,105,聲,1462,201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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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峻吉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⑴犯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本院 101年度聲字第2942號 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⑵犯強制性交等罪 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8 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 月10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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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