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威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
度執聲付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威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威晟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 上易(聲請意旨誤載為「上更」,應予更正)字第 27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21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 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