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436號
TPHM,105,聲,1436,201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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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36號
聲請人 張侃翔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05年度上訴字第69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審理期間均如期到庭,並無逃亡事實 。案件已經審結,不具有影響審判致無法繼續進行之可能, 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明文規定:被告經訊問後,雖有 同法第101 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但無 羈押必要,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依其性 質屬於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限制被告住居,目的在於保 全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屬於法院職權行使。三、被告張侃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5年度上訴字第690號 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於裁判確定、執行前,被告仍可能於出境後不再回國接受審 判或刑罰執行,仍有限制出境必要,以保全審判進行與刑罰 執行。被告聲請解除出境限制,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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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