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418號
TPHM,105,聲,1418,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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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吉廉(原鄭民璽、陳民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一0五年度執聲付字第五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吉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吉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八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十二年二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算刑期,嗣 經法務部於一0五年五月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 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五年五月六日法授矯字第一0五 0一六0八0四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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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