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393號
TPHM,105,聲,1393,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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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明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
五年度執聲付字第五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明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明春前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 以一0四年度聲字第二九九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 月確定,於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七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一0五年五月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五年五月六日法矯司字第一0五 0一六0五四0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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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