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333號
TPHM,105,聲,1333,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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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賜興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
執聲付字第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賜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06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5 年確定。於民國(下同)102 年7 月19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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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