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329號
TPHM,105,聲,1329,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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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建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建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郭建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上訴經 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15號維持原判決,再上訴經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3233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嗣本院以96年度 上更(一)字第448號案件受理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於 民國96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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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