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325號
TPHM,105,聲,1325,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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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建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
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建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建隆因重傷害罪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5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上訴本 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23日送 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9日核准 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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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