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5年度,413號
TPHM,105,抗,413,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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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41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曾靖然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16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曾靖然(下稱被告)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以 104年度易字第1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而該判決正本 已於105年2月4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由被告蓋印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準此,本件上訴期間應自 判決送達之翌日(5日)起算10日,其上訴期限末日應為105 年2月14日(為星期日),惟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105年 2月15日屆滿,惟被告遲至105年2月16日始具狀提起上訴, 復有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狀戳記及本院 收狀戳記可佐,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2月4日收受判決文,而於2月7日至2 月14日適逢春節期間,導致上訴期限過期。但此案實有判決 上之漏洞,因被告有供出上游,檢察官並已指揮警方進行調 查,而此顯對被告判決之刑度有重大之差異,為此懇請准予 被告所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 第1 項前段、第36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 105年1月29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016號判決後,該判決正本 已於105年2月4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由被告本人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9頁),已合法送達,則其10日之上訴 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05年2月5日起算,迄105年2月14日屆 滿,惟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105年2月15日屆滿,則被告 遲至105年2月16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蓋印於其 所書具「刑事上訴狀」首頁及末頁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收狀戳章及經監所人員記載之收狀日期「105年2月16日9時 」可憑(見原審卷第51、53頁),其上訴顯已逾10日之不變 期間,且無從命補正。原審法院以被告上訴逾期而以裁定駁



回其上訴,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所指,均核無刑事訴訟法第 67條回復原狀相關規定之適用。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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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