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晏子鈞
訴訟代理人 葉孝本
被 告 陳春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上易字第454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爰求為:㈠被告應 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三萬八千四百四十元,及 自103 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春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05年4月14 日上午10時50分許審理後辯論終結。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 辯論終結後之105年4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 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