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哲銘
選任辯護人 陳以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哲銘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哲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本院訊問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3月1日執行羈 押,至民國105年5月3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5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