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217號
TPHM,105,上訴,217,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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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忠進
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
字第1180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91號)暨移送併辦(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續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忠進於民國93年3月間邀集魏京智魏京莉投資雪山醇公 司(全名雪山醇有限公司)、乙声食品場、故鄉公司(全名故 鄉有限公司),由魏京智魏京莉出資新臺幣(下同)760萬 元,雙方約定林忠進魏京智魏京莉各佔雪山醇公司、乙 声食品場及故鄉公司50%、25%、25%之股權,林忠進並擔 任雪山醇公司、乙声食品場負責人,魏京智則擔任故鄉公司 負責人。後林忠進於94年9月30日將其雪山醇公司出資全部 轉讓予黃益財(已歿,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確定),並由黃 益財擔任雪山醇公司登記負責人,惟林忠進仍負責雪山醇公 司之營運,屬雪山醇公司實際負責人,受雪山醇公司委託為 該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詎林忠進黃益財竟基於損害雪山醇 公司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在縱以非法手段透過雪山醇公司 名義向銀行貸得款項,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下, 與附表一編號1、2「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基於共同行使偽 造公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2「 犯罪行為」欄所示方式,連續向如附表一編號1、2「授信銀 行」欄所示銀行申請貸款,致該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 認雪山醇公司經營狀況良好,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2「核貸 日期」欄所示日期,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2「核貸金額」欄 所示核貸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稅務機關及附表一編號 1、2「授信銀行」欄所示銀行,且在雪山醇貸得款項後,朋 分部分款項予何輝雄等人,後林忠進黃益財並未依約償還 全部貸款,致雪山醇公司資產遭債權人聲請拍賣而損及雪山 醇公司、魏京智魏京莉之利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暨魏京智魏京莉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 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 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 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 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 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 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 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 徹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 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 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又法院於何種情況,得認 為適當,應審酌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如該傳聞證據之 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即得認為欠缺適當性;惟是 否適當之判斷,係以當事人同意或視為同意為前提,即當事 人已無爭議,故法院除於審理過程中察覺該傳聞證據之作成 欠缺適當性外,毋庸特別調查,而僅就書面記載之方式及其 外觀審查,認為適當即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3號判 決參照)。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業經原審及本院於審理中依法定程序調查,檢察 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二、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 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 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 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 ,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事實認定方面
一、訊據被告林忠進承認如事實欄所示邀集告訴人魏京智、魏京 莉投資雪山醇公司,並將己對雪山醇公司之出資全部轉讓予 黃益財,且由黃益財擔任雪山醇公司登記負責人,嗣後雪山 醇公司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向銀行貸款,並朋分部分款



項予何輝雄等人,嗣林忠進黃益財並未依約償還全部貸款 ,致雪山醇公司資產遭債權人聲請拍賣等情,然矢口否認有 何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及背信犯行,辯稱:伊並非雪 山醇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人是黃益財,伊並不知道何輝雄 有以雪山醇公司名義去貸款的事,伊是被何輝雄所騙云云。 辯護人亦以被告對貸款並不知情,不知何輝雄等人偽造文書 等語為被告辯護。
二、經查:
㈠被告邀集告訴人魏京智魏京莉投資雪山醇公司,並將己對 雪山醇公司之出資全部轉讓予黃益財,且由黃益財擔任雪山 醇公司登記負責人,嗣後雪山醇公司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 示向銀行貸得款項,並朋分部分款項予何輝雄等人,嗣林忠 進、黃益財並未依約償還全部貸款,致雪山醇公司資產遭債 權人聲請拍賣等情,已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認無誤,茲將 其所供述各節分述如下:
⑴被告於99年1月4日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 我是雪山醇公司前任負責人,當時我透過張新民認識何輝雄 ,因為當時我們公司有透過通路商在銷售酒類、面膜,我們 為了要擴大營業,張新民說要介紹何輝雄給我認識,何輝雄 可以幫我們外銷,當時何輝雄是以假名湯志銘和我接觸,何 輝雄說他可以幫我們找經銷商把酒、面膜賣到中國大陸、香 港,一開始何輝雄有給我們大約一百萬的定金,並開立人本 公司的支票給我們,支票後來有兌現,因此取得我們的信任 ,我們就繼續談一年要銷到大陸的酒、面膜有參仟萬,後來 我們開始備料時,我們要求何輝雄要多準備一些備料金,至 少要百分之三十,何輝雄說他沒有經費,所以建議我是否可 用公司名義去貸款,貸得的款項留給公司作為備料之用,公 司備料了以後才有東西可以出貨,所以我們就讓何輝雄去以 公司名義去辦貸款,黃益財本來就是公司的廠長,但是因為 我本人信用不好,不能去貸款,且剛好公司想要變為股份有 限公司,所以就以黃益財入股為新任負責人,我原本不認識 楊傑丞,好像是何輝雄或張新民去找來當保證人,後來貸款 下來之後何輝雄要把五百萬元全部拿走,我不肯,我說最起 碼備料的東西要留下來,所以何輝雄就留了一百二十萬當備 料,當時何輝雄找了很多人來半恐嚇我交出存摺、印章,還 說若不交出來公司會發生火災,因為我害怕,所以不敢報警 ,後來何輝雄又說需要錢去買香精原料,何輝雄就真的去買 進口的香料過來,香料進口的時候我說我不需要這麼多,何 輝雄就說把香料再賣出去,賣得的錢再還我,何輝雄進口香 料時對方就開LC進來,何輝雄就說他沒有錢了,必須把LC拿



去銀行質押,我就答應何輝雄何輝雄當時開了好幾張支票 給銀行作為保證,我就相信他,美金十萬元貸款下來後,我 要求何輝雄留下一些錢給我備料,結果他就留了台幣七十萬 元給我,這次他沒有恐嚇我,後來我備料好了之後,何輝雄 開給銀行的支票跳票,香精也不知道放在哪裡,銀行動作很 快,把我們所有的通路擋掉,變成只能出貨,銷售的錢我們 公司不能領,公司就垮了(見原審98訴1180卷,以下稱原審 卷,卷三第157頁正反面)。依被告此部分供詞,其知悉且同 意何輝雄以雪山醇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2次貸款後,被告 以雪山醇公司要備料之理由,向何輝雄取得部分貸款金額, 其餘貸款由何輝雄取得。復事先同意由不相干、不熟悉資產 狀況之楊傑丞,擔任前開貸款之保證人,致雪山醇公司被銀 行聲請拍賣而關閉等情。
⑵被告於99年1月11日在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我對何輝雄、張 新民所言有意見,我並沒有提供公司大小章給何輝雄,貸款 的錢也不是我私人拿走,而是留在公司,且何輝雄所謂盈餘 款分配完全不實,是他的一面之詞,當時講的盈餘分配是指 如果本件外銷美國之後,所賺的錢扣除成本之後的利潤每人 分配百分之五十,而非把貸得的款項作分配。另外我在中和 分局製作的筆錄有部分與我當時陳述的意思有出入,當時警 員問我拿到多少錢,我所回答的金額是指留在公司的錢,並 非我私人拿走的錢。對其餘證人及同案被告之證述沒有意見 。至於卷內的貸款資料都不是我提供的,銀行也不是我接洽 的,銀行的人來的時候我人在工廠,銀行的人有下來工廠看 ,而不是我出面與銀行的人接洽(見原審卷三第170頁正反面 )。依被告此部分供述,被告知悉何輝雄以雪山醇公司名義 向銀行申請貸款後,銀行人員到工廠查看,被告人在工廠內 等情。
⑶被告於99年11月11日在原審審理時供稱:第一,我經由張新 民介紹認識何輝雄,因為當時我公司準備上市紅酒面膜和一 些米酒面膜和高粱酒,那時資金需求很龐大,公司希望擴展 業務,希望找一些人進來投資或幫忙經銷高粱酒,張新民就 介紹何輝雄跟我認識,何輝雄說他可以幫我們賣酒和面膜, 他國外有公司可以經銷,第二次見面何輝雄叫我準備我們公 司一般的證件給他看,他看完後還給我,說他願意跟我們經 銷和投資,我跟他說經銷和投資的利潤不一樣,何輝雄就開 了二張支票合起來100萬交給我,做為訂貨的貨款,不是他 剛才所說的四十萬買股份。第二,我們公司從來沒有要貸款 ,我們只是資料給他看,他看完就還給我們,我們沒有把資 料、印章交給他。第三,公司有報表可以看出我們公司當時



的營運狀況絕對可以貸款,這可以去查,不是何輝雄所說我 們公司缺錢。後來是因為何輝雄說他願意投資我們外銷,他 願意再出錢投資,那時我和他合作的狀況很好,利潤盈餘百 分之五十我願意給他,一開始我不知道公司要貸款,他說他 要投資,一直到銀行來對保時,我才知道他是向銀行貸款要 給我這筆錢,對保當時何輝雄說錢下來以後我們貨出去後, 收的貨款的錢再還給銀行,貸款的款項下來的時候,因為當 時我領了100多萬回來,何輝雄說他要把錢全部拿去,我不 同意,我說我把你當時給我的100萬還給你,他不同意,我 說那我們不要貸,錢全部退給銀行,何輝雄就翻臉,我、我 太太、黃益財、張新民全部被架開,何輝雄說如果我們不答 應,我們公司是做酒的,很容易著火,把我們架開的人叫我 下去好好跟何輝雄談,這些人是怎麼進來公司的我不知道, 後來我就下去跟何輝雄談,我說最好不要借,何說原料的錢 已經給人了,已經訂了,所以要從這筆錢拿,叫我跟他配合 。後來何輝雄又說是因為他用我們公司的名義訂了一批香精 ,這批香精因為我只用一桶沒有用很多,其他的香精何輝雄 說他已經替我們賣掉了,所以要用這筆貸款去繳買香精的貨 款。其餘我以書狀表示意見(見原審卷五第158頁反面至159 頁)。依被告上開供詞,其自承親自與何輝雄洽談投資或經 銷,並收受何輝雄支票2張兌現100萬元,後再與何輝雄談定 投資外銷,被告同意給何輝雄利潤盈餘之百分五十,直至銀 行前來公司對保時,方知何輝雄是要向銀行貸款再將款項給 被告,至於貸款將由公司清償,貸款撥下來後,被告便提領 120萬元(詳後述),關於何輝雄應朋分若干兩人有爭執等情 。
⑷被告於100年6月9日在原審以證人身分作證稱:「 問:你是否知道雪山醇公司?
答:知道。
問:你在雪山醇公司有擔任任何職務?
答:有,是擔任業務經理。
問:(提示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三)雪山醇公司有兩筆貸款, 這兩筆貸款你有無參與?
答:我知道,但那是負責人處理的,我是在業務方面,這件 事是我引進,但我們剛開始不是貸款,後來變成貸款。 問:這兩件貸款,去銀行申請,跑流程辦理貸款的是誰? 答:我不知道。
問:雪山醇公司負責人是誰?
答:黃益財
問:你是事後如何知道有這兩筆貸款?




答:到後來程序辦完,不得已,要拿錢時,才知道這是貸款 ,銀行到我們公司去,我那時才知道,辦的過程我都不 知道。
問:你是否曾經擔任雪山醇公司負責人?
答:曾經。
問:現在為何負責人會變成黃益財
答:因為我們公司要改組,因為還有其他股東,要改成股份 有限公司,我們本來是有限公司,因為在製酒業股份有 限公司沒有製酒量的限制,有限公司則有限制,我們才 改成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要改成股份有限公司,且因為 我們要GPS、CIS認證,但我的信用不好,基於這兩個原 因,所以負責人才變更為黃益財
問:雪山醇公司的營業項目?
答:製酒。
問:你是否認識張新民?
答:我認識。
問:張新民有無在雪山醇公司任職?
答:沒有。
問:你是否認識綽號老湯的人?
答:是張新民介紹我認識。
問:老湯《按:即何輝雄》在雪山醇公司有無職位? 答:沒有,但他跟我們要合夥時,曾經要求我說他要有我們 公司經理的名義。
問:你有口頭答應讓老湯當公司經理?
答:有講,若合夥這件事情有成功,就讓他當公司經理。 問:(提示98偵1791卷一第82頁97年12月22日林忠進筆錄) 你為何在警訊時稱雪山醇公司辦理貸款,是委任老湯全 權處理?
答:因為我們公司本來就跟合作金庫有往來,我們直接跟銀 行辦就可以,根本不用委託任何人。當時警察問我說你 們向合庫太平分行辦貸款,是誰去辦的,所以我才回答 是老湯去辦的。
問:雪山醇公司辦理貸款的相關文件,是誰提供? 答:我不知道。
問:(提示98偵1791卷一第84頁)為何你在警訊時稱雪山醇 公司偽造不實的財稅報表,是老湯提供的?
答:是事情發生了,警察問我,我才回答說報表是老湯提供 的,因為貸款是他去辦的,所以報表當然是他提供的。 問:雪山醇公司貸款的過程,有無人指導你如何去與貸款銀 行應對?




答:從頭到尾貸款我根本不知道有這件事,我怎麼主導,貸 款也是跟負責人辦,怎麼會有人指導我。
問:(提示98偵1791卷一第82頁)為何你在警訊時稱老湯有 指導你應該要如何向銀行應答?
答:是因為銀行要來公司看我們的製造過程,我都會向銀行 的人介紹我們的業務及製造流程,應該是我在警局時一 時講錯,老湯沒有指導我如何向銀行應答。
問:雪山醇公司這兩次貸款的用途,本來是用在何處? 答:本來是老湯要跟我們合夥,他答應要出訂貨備料的資金 ,當時我們要製造面膜,要外銷到國外,他答應要出六 百多萬,要先拿一百萬給我,後來他說沒有錢給我,要 用公司的名義去貸款,貸款下來本來要用在備料,但老 湯要把錢全部拿走,我不答應,我說要把錢退回銀行, 後來老湯要求我退還他原本給我的那一百萬,我就叫張 新民過來,說怎麼事情會變成這樣,當初不是講這樣, 當場老湯就打了一通電話,後來就進來一批人,我就問 張新民說我們當時講的不是這樣,現在怎麼會變成這樣 ,張新民一開口,還沒講清楚,老湯就拿椅子打他,那 一批人就把我們架開,其中有一個把我架開的人,好像 是李儒滋,我聽到他們都叫他儒滋,但我不確定是否是 李儒滋李儒滋還說好好商量,反正大家有錢賺,不然 做酒容易著火,大家好好商量,錢也是要拿去訂香精, 只是先拿去用而已,我就這樣答應他。
問:張新民有無接觸雪山醇公司的貸款事項?有無去跑文件 或拿財務報表等等?
答:沒有,我們公司從來就沒有要貸款。
問:雪山醇公司貸款的保證人楊傑丞,你是否認識? 答:本來不認識,後來才認識。
問:楊傑丞是誰找來的?
答:應該是老湯。
問:何輝雄曾經證述說雪山醇公司所貸得的款項,你分到百 分之四十,他分到百分之四十,張新民分到百分之二十 ,有何意見?
答:沒有這回事,因為當時第一筆貸款的五百萬錢當天下來 時,我有領出一百二十萬,然後何輝雄要求把一百萬還 給他,他拿出其中七、八十萬元留在公司,要繳做蓋子 、標籤的錢,另外還留下一些錢在帳戶裡面要繳利息, 其餘大概兩百多萬被何輝雄拿走,他連存簿都一起拿走 ,後面的錢怎麼用我不知道,當時好像還從銀行直接匯 款一筆六十幾萬要付訂做瓶子的錢。




問:雪山醇公司所有貸得的款項,你與張新民有無從中取得 任何的錢?
答:沒有,我們一毛錢都沒有拿,錢都留在公司。 問:在張新民介紹老湯給你認識前,你跟張新民的交情? 答:我們只是認識,有一些生意往來而已,張新民也會替我 們賣酒,我們的交情普通一般,就是生意上介紹而已。 問:既然你與張新民交情普通,為何會信任張新民介紹的老 湯?
答:我是被老湯騙,因為我們當初講好,老湯就馬上給我一 百萬訂金,所以我才會信任老湯。
問:你們把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黃益財後,黃益財在公司作何 事?
答:廠務,從公司設立後,黃益財就一直在工廠。 問:你當時有何信用瑕疵?
答:921地震後,我的房子垮了,我作擔保的那個人房子也 倒了,當時我們兩人互為擔保,所以我就欠銀行總共五 、陸佰萬。
問:(提示98偵1791卷一第81頁第一行至第八行)根據這段 你在警訊時所述內容,從來沒有提及老湯是要合夥,且 你在警訊時是說因為你們要生產面膜,所以張新民才介 紹老湯給你認識,為何與你今日所述不符?
答:我所謂的合夥只是針對製造面膜及米酒外銷到美國、大 陸,其他的事情並沒有合夥,因為我們之前就已經有通 路商。
問:你們當時向合庫太平分行申請貸款是否為了要當作公司 的週轉金?
答:當作生產面膜外銷的資金。
問:你平常就有跟銀行有往來?
答:有。
問:(提示98偵1791卷一第201頁第三行至第五行)你在偵 查中為何具結證稱因為雪山醇公司負責人剛變更,無法 貸款,而何輝雄說他有辦法,所以才由何輝雄幫你貸款 ?
答:我聽錯檢察官的意思,檢察官問我為何不直接用我的名 義貸款,我回答我的信用不好,檢察官又問為何不用黃 益財的名義貸款,我說因為負責人剛變更,三個月內不 能辦理貸款,這筆錢是何輝雄投資公司的款項,應該是 他要給我,後來他說要貸款,所以是他去處理的,我後 來才知道。
問:(提示98偵1791卷一第81頁第十九行至第82頁第一行)



為何你在警訊時說因為你們要向銀行貸款,你個人信用 有瑕疵,不能貸款,所以負責人才變更為黃益財? 答:我的意思不是這樣,警察問我為何不用我的名義去貸款 ,我說我的信用不好,但信用不好不是要向銀行貸款, 我當時確實有向警察講這段話,但我的意思不是這樣。 問:雪山醇公司負責人後來變更為黃益財,實際負責人是否 還是你?
答:實際負責人不是我,我是業務方面,實際負責人就是黃 益財,廠務方面由黃益財決定,業務方面由我決定。 問:雪山醇公司向合庫太平分行貸款時,你有無到銀行去辦 理申貸或對保的事務?
答:通通沒有去,後來應該是老湯叫銀行的人來公司辦。 問:銀行的人來公司辦理時,你有無在場?
答:沒有,我都在廠務。
問:你之前為何說第一次貸款五百萬那次,你拿到一百二十 萬,第二次貸款美金十萬元這次,你拿到七十萬或七十 二萬,你既然都沒有參與,為何你第一次會拿到一百二 十萬,第二次會拿到七十萬或七十二萬?
答:第一次的一百二十萬是從銀行領出,拿給老湯,第二筆 的七十二萬是當時老湯拿給我要我去訂面膜的盒子,是 留在公司裡面。
問:是誰把公司的大小章、存摺交給老湯?
答:沒有人交給他,第一次貸款下來時,他打人後就從桌上 自己把大小章、存摺及印章和錢拿走了。
問:老湯跟你們合夥,他要出資,為何是用你們雪山醇公司 的名義去貸款來讓他出資?
答:剛開始不是要貸款,是後來老湯騙我說要訂香精,弄到 後來就變成這樣,香精訂一訂後來也不知道弄去哪裡。 問:老湯說要去向銀行貸款,你們雪山醇公司是誰同意? 答:我、黃益財兩人講一講說這樣可不可以,我們同意的, (又改稱)貸款我當然不同意。
問:你既然不同意,為何會蓋公司的章去貸款? 答:我不知道,我根本不知道貸款的事情,他們變造一些東 西我都不知道。
問:貸款下來的錢張新民有無分配到?
答:我沒有看到。
問:為何老湯說要把錢都拿走,你打電話叫張新民來,張新 民馬上就來?
答:當天張新民也在場。
問:為何張新民當天在場?




答:因為我當初跟老湯講好,合夥若有盈餘,盈餘的百分之 五十由老湯跟張新民他們去分,所以五百萬貸款下來時 ,老湯就來了,張新民也在場,至於張新民是如何來的 我不知道。
問:為何你剛才說『貸款下來本來要用在備料,但老湯要把 錢全部拿走,我不答應,我說要把錢退回銀行,後來老 湯要求我退還他原本給我的那一百萬,我就叫張新民過 來』?
答:張新民本來就在樓下,我叫他上來。」等語。(見原審 卷六第12至17頁反面)
⑸被告於104年11月13日原審審理期日供稱:「 問:對於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本件由黃益財為名義 負責人,由何輝雄黃朝陽編撰不實、陳坤成遞件行使 的財務報表數據及偽造公文書,並以黃益財楊傑丞為 連帶保證人向合庫太平分行貸得新臺幣五百萬元、美金 十萬元,此部分之客觀事實有無爭執?
答:我不知道,我不爭執。
問:對於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魏京智魏京莉有投資雪山醇 公司,黃益財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變更登記為雪山醇 公司之負責人此部分客觀事實有無爭執?
答:不爭執。
問:對於雪山醇公司平常是經營何業務?
答:釀酒,製酒業,我們有合法的牌照,也可以幫人代工, 登記品牌叫雪山米酒、雪山醇高粱酒。
問:公司裡面有幾個人?
答:當時四個,我、黃益財、孫代書,還有一個臨時工。 問:這四個人在雪山醇公司各負責何業務?
答:我是外面的業務,黃益財、孫代書負責財務,臨時工就 是裝瓶,或操作機器。
問:當時雪山醇公司如何成立?
答:剛開始從乙聲食品廠開始,後來業務慢慢變大,孫煥章 也就是孫代書找魏京智魏京莉來投資,想把工廠規模 擴大,所以要成立雪山醇公司,我就去借錢增資,魏京 智、魏京莉總共出資五百萬元,但實際只有拿出四百五 十萬元,我用個人名義借款五百萬元出資,而成立雪山 醇公司,就開始經營公司,開始跟全聯社簽約,也有做 國防部福利站,後來規模又擴大,要做認證,當時還是 孫煥章主導財務。
問:所以雪山醇公司成立時,是由你出資五百萬元,魏京智魏京莉部分出資五百萬元而成立?




答:對。
問:所以出資人只有你及魏京智魏京莉
答:他們到底拿多少我真的不知道,我是針對孫煥章而已, 因為我是跟孫煥章兩人一人一半,孫煥章自己去找金主 的。
問:當時股權如何分配?
答:我百分之五十,孫煥章百分之五十。
問:為何在九十四年間雪山醇公司負責人會登記為黃益財? 答:因為孫煥章突然說要退股,我就叫黃益財當負責人,讓 他找股東進來,讓他找錢進來,孫煥章部分的股份就由 黃益財負擔。
問:之後黃益財有無找到錢進來承受孫煥章部分的股份? 答:他有去借錢,但錢沒有進來,後來我就去增資。 問:孫煥章退股,你有無把錢退還給他?
答:沒有,因為錢拿去買機器,我就說看他要拿機器,還是 繼續等我經營起來,再還錢給他,他也答應了。 問:既然黃益財去借錢但是沒有借到錢進來入股雪山醇公司 ,怎麼還會登記他為名義負責人?
答:因為我要跑外面,我從食品廠開始的時候,我們就一起 工作了。
問:登記黃益財為雪山醇公司負責人時,你有無將雪山醇公 司所有股份轉讓給黃益財
答:有,當時我們三個都講好了。
問:所以黃益財持有雪山醇百分之百股份?
答:但是孫煥章不同意,但公司變更登記的時候是有簽同意 書的。
問:既然黃益財並沒有實際出資,你怎麼會同意將雪山醇的 股份全部轉讓給黃益財
答:當時就講好,孫煥章要退,我公司要經營下去,所以我 跟黃益財講好,孫煥章就不同意,我就說黃益財本來就 在公司做了,等我經營好了再把錢退給他。
問:為何雪山醇會在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向合庫太平分行 貸款新臺幣五百萬元?
答: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何輝雄以雪山醇名義去貸款的這件 事,錢下來時我才知道,錢下來的時候,何輝雄跟我說 他要投資我買香料的金額快下來了,結果錢是從銀行到 雪山醇公司帳戶我才知道。
問:如何知道貸款金額已經進雪山醇帳戶?
答:就何輝雄前幾天就跟我說有錢會進來,我以為是他的錢 ,結果錢是從銀行下來的,他說叫黃益財去把錢領回來



我才知道的,當時我們是要訂原料,當時何輝雄就說是 銀行貸款的錢,說這筆錢誰都不能動,我說你要投資我 的錢要分一人一半。
問:你知道雪山醇有向銀行貸款,是黃益財何輝雄跟你說 的?
答:是何輝雄告訴我的,我沒有去查證。
問:為何何輝雄要投資雪山醇,投資的錢有無進雪山醇要跟 你說?
答:因為他本來就要給我錢的,他說他要投資我,他要跟我 訂,我都已經備料了。
問:為何何輝雄要投資雪山醇要跟你說?
答:因為他跟我買酒,現在要跟我訂更多要外銷。 問:何輝雄要投資雪山醇的時間點大約在何時? 答:大約前一個星期告訴我的。
問:既然當時你已經不是雪山醇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且雪山 醇公司的股份百分之百由黃益財掌握,為何何輝雄要告 訴你?
答:因為我幫忙備料,工廠也有做好東西,所以要出貨,工 廠實際操作現場的運作都要告訴我。因為何輝雄錢何時 進來,何時要出貨一定要先跟我講,我才有辦法備料及 做好產品。
問:你還要否認你不是雪山醇公司的實際負責人? 答:我不是。
問:為何雪山醇公司會有第二次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向銀行貸 款美金十萬元的事情?
答:當時第一次五百萬元錢下來之前,何輝雄跟我說投資的 款項要進來,就已經有說後面美金十萬元的這部分。 問:你知道這美金十萬元是以雪山醇名義向合庫太平分行貸 款?
答:第一次五百萬元下來時,何輝雄告訴我時我就知道了。 」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152至154頁)。 綜前所述,被告雖否認雪山醇公司變更負責人為黃益財後, 其非實際負責人,然依其所述,雪山醇公司不論變更負責人 登記前或後,被告均擔任雪山醇公司業務經理,實際負責公 司業務,甚至雪山醇公司與何輝雄合作投入資金後,利潤盈 餘分配各半等情,均為被告代表雪山醇公司與何輝雄洽談, 足見被告實際掌握雪山醇公司之業務及財務,而為雪山醇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無疑。又被告雖否認以偽造之稅務資料委託 何輝雄以雪山醇公司向銀行貸款乙節,然依所供述,其明知 何輝雄要以雪山醇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銀行人員到公司辦



對保時,係由被告向銀行人員解說製酒流程,足見向銀行申 貸及銀行核貸過程,被告顯然充分理解並配合對保徵信。參 以被告供認向銀行貸款係為『當作生產面膜外銷的資金』, 足見雪山醇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自始均是被告之自主性資 金需求。再者,雪山醇公司向銀行貸款所得資金,將來勢必 由雪山醇公司既有資產清償銀行,且銀行撥款後錢是匯入雪 山醇公司之銀行帳戶,被告竟同意由何輝雄朋分屬於雪山醇 公司之銀行貸款。
㈡被告上開供述,經與證人即告訴人魏京莉魏京智、證人陳 榮裕、呂永賓尹衍澤黃朝陽、張新民、何輝雄陳坤成黃益財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魏京莉魏京智部分見96 偵11390卷第88至89頁、第120至121頁、第138至143頁,101 他629卷第52頁;陳榮裕部分見98偵1791卷一第200頁、203 頁、第205頁;呂永賓部分見98偵1791卷一第154至158頁; 尹衍澤部分見97警聲搜1668卷第67至68頁,97偵22320卷一 第34頁,97偵22320卷二第224頁;黃朝陽部分見原審卷五第 124頁反面、129頁反面;張新民部分見97警聲搜1668卷第65 頁,97偵26866卷一第161頁,原審卷五第158頁、178至183 頁;何輝雄部分見97聲羈452卷第5頁,97偵25057卷第34頁 、36頁,98偵1791卷一第3頁、第6至7頁、第9頁,98偵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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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聯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雪山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