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二)字,104年度,9號
TPHM,104,金上重更(二),9,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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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音喜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吳臾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
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611 號),提起上
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周音喜部分撤銷。
周音喜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事 實
一、緣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路公司」,原址設桃園 市平鎮區平鎮○○區○○0路0號)於民國63年1月9日辦理設 立登記,嗣於89年9 月11日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並上 市(嗣於95年5月2日停止公開發行);而周音喜於78年間起 接任台路公司董事長乙職,其任董事長期間,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之主席,負責資金調度、綜理公司營業上一切業務 等事宜,對外則代表台路公司,為受台路公司全體股東委任 ,代表全體股東實際經營與執行台路公司事務。另張麗卿( 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 ,緩刑5 年確定)於82年間起擔任台路公司董事長周音喜的 特別助理,負責掌管董事長周音喜之核決章,並依周音喜之 指示處理台路公司事務及相關財務決策;蘇志恆(所涉違反 證券交易法等案,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 確定)於84年1 月間,經董事長周音喜派至台路公司擔任管 理部經理,於86年間升任管理部協理並兼任公司發言人,92 年初另改任財務部協理職務,負責依董事長周音喜指示處理 台路公司財務現金流量管理、重大財務決策及大額資金調度 。周音喜為台路公司之董事、張麗卿及蘇志恆則為台路公司 受雇人,依法對台路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為台路公司及其全體股東謀取最大利益,不得使台路 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損害台路公司之利益 。
二、三云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三云興公司」)成立於 74年7 月25日,主要營業項目為電腦週邊設備及變壓器之製 造加工買賣、電子零組件及有關電子機器之製造裝配加工買 賣、進出口貿易並代理國內外廠商有關產品經銷報價業務等



,由台路公司原始投資並持股11.25% ,另由信太紡織廠股 份有限公司、喜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沂興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等投資持股15%、周音喜家族(即周音喜鮑泰法、鮑泰 鈞、鮑佩玲等人)持股14.19%,總計持股約40.44%,台路 公司與三云興公司間屢有資金及業務往來,且在交易上台路 公司對三云興公司具控制能力及重大影響力之公司。三、周音喜明知台路公司自90年間興建桃園二廠後,因國內電路 板市場萎縮,台路公司訂單遽減,已出現營運狀況不佳及財 務吃緊情形,實際上已無大量向三云興公司進貨之必要,而 三云興公司於89年間負債比已高達99.74% ,經營狀況及財 務狀況俱不佳,急需資金挹注,且因台路公司屬中興紡織集 團而台路公司對三云興公司復具有控制及重大影響力,恐三 云興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將影響中興紡織集團之資金週轉(恐 銀行抽銀根),周音喜乃與其特別助理張麗卿、時任台路公 司管理部協理蘇志恆商討後,除安排台路公司於90年8 月間 借款予三云興公司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嗣於91年9月 間經台路公司追認、調整會計科目)外,另謀議利用台路公 司與三云興公司所簽立委外製作合約書(即約定台路公司委 託三云興公司加工)之機會,預付遠高於實際向三云興公司 進貨數額之購料款,將台路公司資金挹注三云興公司,謀議 既定後,周音喜、張麗卿、蘇志恆共同基於以直接或間接方 式,使台路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即非常規 交易)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周音喜概括授權張麗卿、蘇志恆 全權處理、安排,於90年第一季至93年6 月30日期間,以台 路公司「對三云興公司之貨源依賴甚殷,為協助暨鼓勵其業 務拓展並穩定貨源」為由,由蘇志恆指示不知情之台路公司 財會人員在台路公司內,製作會計科目為「預付購料款」支 出傳票(請款單)並由蘇志恆、張麗卿予以簽核,以「預付 購料款」名義提前支付予三云興公司,以致台路公司於90年 12月31日累積預付106,053 千元、於91年12月31日止台路公 司累積預付171,890千元、92年12月31日止累積溢付219,726 千元、93年6月30日止累積預付139,180千元(詳如附表一台 路公司財務報表揭露預付購料款累計餘額欄所示),使台路 公司為不利益且不符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且因台路公司實際 向三云興公司進貨數額甚低、三云興公司復未能於各期期末 歸還溢領之預付購料款(貨款),經會計師查核台路公司財 務後,將之提列呆帳,肇致使台路公司備抵呆帳率不斷提昇 如附表二所示,至93年6月30日已達100%(數額高達1億3918 萬279 元),導致台路公司淨值下降,足生損害於台路公司 及全體股東。嗣台路公司終因缺乏資金,週轉不靈,於93年



12月23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重整,同月底復因無資力 繳納電費而全面停工。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李作毅劉中立、林榮輝、黃旭輝陳尚書王清松游朝宗等人接受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詢 問時所為陳述,無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 法第159條之2亦有明定。於此情形,係必須同時具備該可信 性及必要性,始合於傳聞法則之例外,得作為證據。 ㈡查證人李作毅劉中立、林榮輝、黃旭輝陳尚書王清松游朝宗等人分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 查員詢問時所陳述之內容【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 作組台路公司周音喜等涉嫌背信、違反證卷交易法案卷(下 稱「調查卷」)第44頁至第48頁、第63頁至第67頁、第80頁 至第83頁、第90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第101 頁至 第102頁、第103頁至第105 頁),均為被告周音喜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已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104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9號 卷(下稱「更二審卷」)㈠第64頁至第65頁,本院101 年度 金上重更㈠字第20號卷(下稱「更一審」)㈡第251 頁正反 面),復查無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前開證據方 法應予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依據。二、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志恆於接受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 作組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亦即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 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本無證據 能力,必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 用上開第159條之2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此 之「必要性」要件,必須該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



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包括審判中改稱忘記、不知道等雖非 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且該審判外之陳述 ,必為證明犯罪之待證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所不可或缺,二者 兼備,始足當之。故此所謂「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 」,既必須達不可或缺之程度,自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 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 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相同 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 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14號判決要旨參照)。另 「可信性」要件,乃指陳述係在特別可信為真實之情況下所 為者而言,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或違反自己 利益之陳述等特別情形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 40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又共犯不論在同一訴訟程序而為共同被告,或在不同之訴訟 程序而非共同被告,其各別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就被告本 人之案件而言,其本質上屬於證人,故利用具有共犯關係之 共同被告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作為認定其他共同 被告犯罪之證據,為確保其他共同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該 具證人適格之共同被告於審判中,除有類如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3所列各款情形,或被告已明示捨棄詰問者外,應依人 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傳喚到庭具結陳述,使其他共同被告有詰 問該共同被告即證人之機會;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該 共犯自白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6673號判決意旨足資參酌。
㈢經查,證人即共同被告蘇志恆於前述95年4 月12日接受調查 員詢問時所為關於台路公司已出現資金週轉之窘境,惟仍持 續以預付貨款方式支付資金予三云興公司、被告周音喜有否 指示其不能讓三云興公司跳票等節,對被告周音喜而言,固 屬被告周音喜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性質上屬傳聞 證據,而被告周音喜及其選任辯護人復爭執其所述之證據能 力(見更二審卷㈠第70頁,更一審卷㈡第250 頁),然蘇志 恆於調詢時所為涉及共同被告(即被告周音喜)部分,亦屬 被告周音喜以外之人審判外所為陳述,然觀諸蘇志恆於原審 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並經檢、辯雙方交互詰問所為證述內 容(見原審卷㈣第3 頁反面至第11頁反面),與其於調詢時 所述部分情節略有出入且有諸多迴避、更異前詞之證述(詳 後述),惟查蘇志恆於偵訊、原審審理時,均未主張其於製 作上開調詢筆錄時,受有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訊問 方法之情事,亦未爭執該筆錄記載內容與其所為陳述有明顯



不符之情事存在,足認該調詢陳述之任意性,參佐以前開調 詢筆錄記載,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相較於蘇志恆於原審到 庭作證之時間(98年3 月17日),距案發時間較近,記憶應 較為清晰,不致因時間久遠而遺忘案情,復較少權衡利害得 失或受他人干預、壓力而為虛偽不實證述之可能,或事後串 謀故意為迴護被告周音喜之機會,受外界影響程度較低,復 參諸蘇志恆於調詢中,就其於台路公司任職期間所負責之工 作事項、執掌範圍、以預付貨款方式交付資金予三云興公司 之來龍去脈等節均予以陳述,所為陳述尚稱完整詳盡,依當 時客觀環境及條件加以觀察,具有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 而上開證人蘇志恆調查時之陳述,對於其主要待證之事實存 在與否,亦具必要性。況證人蘇志恆業於原審到庭具結後, 經檢察官、被告周音喜為交互詰問,對被告周音喜於訴訟上 之程序權,亦已有所保障,應認其前於調詢中所為關於被告 周音喜所涉本案犯行之供述,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三、被告周音喜及其辯護人爭執卷附台路公司與三云興公司資金 往來情形表、揚捷公司及三云興公司其他應收帳款(同業借 款、履約保證金)清單、三云興公司91年9月至93年6月預付 購料款─逐月分析表、三云興公司預付購料款請單、台路公 司可疑資金往來情形一覽表、台路公司與查核工作相關之客 戶主要人員之姓名及職稱執掌(見調查卷第9 頁至第12頁、 第23頁至第24頁、第89頁、第151 頁)等文書證據之證據能 力(見更二審卷㈠第65頁反面至第69頁反面,更一審卷㈡第 251頁反面至第255頁)。茲查,上開文書確未載明製作名義 人,且製作該等文書所憑之依據、過程、原因尚均無從查知 ,是否屬公務員職務上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 過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 下所製作之文書,而得認例外具有證據能力,非無疑義。況 在本院上訴審審理時,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就「三云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付購料 款─逐月分析表」編制引用之資料為何,該局於100年6 月6 日以證期(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稱(略以):系爭 「三云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付購料款表」係台路公司於93 年10月1 日以台路總發字第1004號函,就該公司申報減少資 本案有關資金貸與對象及關係事宜補充說明所提供,惟該公 司並未進一步敘明相關引用資料等語,有該函存卷可參【見 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卷(下稱「前審卷」)㈡第113 頁),無法認定其製作名義、製作過程及所憑依據。故上開 文書應認不具證據適格而無證據能力。
四、被告周音喜及其選任辯護人雖以臺灣證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製作「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 司例外管理專案報告」,未經嚴格證明程序,無證據能力云 云(見更二審卷㈠第67頁反面,更一審卷㈡第256頁、第257 頁)。惟:
㈠依被告周音喜行為時已公佈之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條, 該規則係依證券交易法第93條、第99條、第102條、第137條 及第154 條之規定訂定之。從而,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法規 命令之制定係由證券交易法之授權而來,至為明確。再依當 時公佈之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2條第1 項規定:「證券交 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 核備,並確實執行」,第2 項規定:「證券交易所為前項市 場之監視,必要時得向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上市公司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其會員或證 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上市公司,不得拒絕」則依前揭規 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自得擬具相關管理規定。而本案臺灣證券 交易所對台路公司執行例外管理專案報告,係適用證券交易 所管理規則第22條第1 項授權所擬定「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 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對台路公司進行調查所作查核 報告,自有法源依據。
㈡從而,臺灣證券交易所因台路公司自90年起連續3年虧損, 截至92年底累積虧損達977,017 千元,且流動負債大於流動 資產,惟仍以預付貨款方式資金貸與關係人,欲瞭解台路公 司財務業務狀況有無重大異常情事,除調取台路公司財務報 告實質審閱外,另依上揭規定,於93年11月30日起赴台路公 司實施例外管理專案查核,並據以製作「台灣電路股份有限 公司例外管理專案報告」,應可認為係臺灣證券交易所查核 人員依其業務所製作之業務紀錄文書,係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第2款之文書,屬傳聞法則之例外,應認有證據能力。 至於其報告中判斷台路公司有資金貸放總額超過公司法第15 條規定限額之嫌、藉預付購料款為名行資金融通之實,造成 淨值大幅下降,損及股東權益,似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2款之嫌等意見僅供司法機關參考,但不拘束法院 對於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認定,該部分所涉,係該報告證明力 為何之問題。被告周音喜及其選任辯護人認無證據能力,容 有誤會。
五、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



法第159條之5第1 項規定甚明。除上述外,本案據以認定被 告周音喜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 、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而檢察官、被告周音喜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此部分卷證亦 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以書狀或言詞當庭表示沒有意 見,被告周音喜及其選任辯護人僅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明力, 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 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至159條之5之規定,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本件卷證所 有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至被告周音喜及其選任辯護人固然爭執卷附張麗卿之親筆 信函(見調查卷第152 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93年11月16日證期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調查 卷第134頁)、95年12月20日證期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 見調查卷第12頁至第13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3年12月30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調查卷第135 頁至第137頁)、移送書(見調查卷第145 頁至第150頁)等 各項文書之證據能力(見更二審卷㈠第67頁至第69頁,更一 審卷㈡第252頁正反面、第254頁反面、第256頁反面、第260 頁反面),惟本院既未將之引為論斷被告周音喜所涉本案犯 行有罪與否之證據,爰不贅述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特予說 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周音喜固坦承擔任台路公司董事長,曾指 示蘇志恆等人不要讓三云興公司發生跳票等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並辯稱:台路公司採總經理 制,相關財務、會計、業務都交給專業經理人處理,也不懂 公司營運或會計科目;伊不知道台路公司支付三云興公司「 預付購料款」的事,也沒有指示張麗卿或蘇志恆,直到92年 間,會計師說公司帳要調整,伊事後才知額度超額云云。被 告之辯護人為被告周音喜辯護稱:㈠被告周音喜係為免三云 興公司財務陷於困難,危及台路公司及整體關係企業之利益 ,指示經理人不得讓三云興公司發生退票之情形,此係被告 身為台路公司董事長應善盡之職責,且被告並無決策或實際 指示經理人以預付購料款方式提供資金予三云興公司,90年 間經理人張麗卿、陳尚書蘇志恆等人自行決議以支付預付 購料款之方式提供資金予三云興公司,被告事前不知情,事 後亦無人向被告報告;㈡被告周音喜雖參與台路公司召集之 月會,也無從知悉上情,更無法得悉台路公司預付購料款予



三云興公司之金額遠大於該公司回貨金額,迄至93年8 月股 東臨時會股東建議對三云興公司催收應收帳款,經理人等發 現事態嚴重,始全盤托出原委,於93年8 月30日董事會提報 並於同日授權被告處理,復於93年9 月上簽呈予被告,被告 才得悉上情,僅得儘量善後,並以被告私人款項或向他人借 款償還,以全數抵充完畢,被告並非行為人,實難認其有何 背信或非常規交易之犯行;㈢台路公司預付予三云興公司購 料款之相關傳票及三云興公司嗣後回貨之傳票,均無被告周 音喜之簽名,且卷附台路公司之核決權限彙總明細表亦規定 原物料及委外加工之請購單及付款,總經理批核即可,不待 被告周音喜之指示而得於其權責範圍內決定,台路公司與三 云興公司間之交易既屬總經理之職責範圍,被告周音喜實難 確切知悉;㈣台路公司倒閉的原因是遭黑道圍廠,並非因為 台路公司與三云興公司間之預付購料款問題而導致資金周轉 不靈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周音喜於78年間起接任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之台路公司 (公開發行至95年5月2日止),其任董事長期間,對內為股 東會、董事會之主席,負責資金調度等事宜,對外則代表台 路公司,為受台路公司全體股東委任,代表全體股東實際經 營與執行事務之人,而同案被告張麗卿於82年間起即擔任被 告周音喜之特別助理,負責掌管被告周音喜之核決章,並依 被告周音喜的指示處理公司事務及相關之財務決策,另同案 被告蘇志恆則於84年1 月間,經被告周音喜派至台路公司擔 任管理部經理,於86年間升任管理部協理並兼任公司發言人 ,92年初另改任財務部協理,負責公司財務現金流量管理、 重大財務決策及大額資金調度等情,為被告周音喜所不否認 ,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志恆、張麗卿分別於原審法院審理 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頁反面至第4頁、第24頁、第27 頁背面),並有卷附被告周音喜擔任董監事查詢結果等資料 在卷可稽(見調查卷第112頁至第115頁)。是被告周音喜與 同案被告張麗卿、蘇志恆,分別是台路公司之董事長、受僱 人、經理人,均係實際經營與執行台路公司事務之人,此部 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又三云興公司」)成立於74年7 月25日,主要營業項目為電 腦週邊設備及變壓器之製造加工買賣、電子零組件及有關電 子機器之製造裝配加工買賣、進出口貿易並代理國內外廠商 有關產品經銷報價業務等,並由台路公司原始投資並持股11 .25%,另由中興紡織集團之信太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喜順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沂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資持股15%



、被告周音喜家族(即被告周音喜鮑泰法鮑泰鈞、鮑佩 玲等人)持股14.19%,總計持股約40.44% ,台路公司與三 云興公司間屢有資金及業務往來,且台路公司得直接或間接 控制三云興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係對三云興公司 具有控制能力及重大影響力之公司等情,亦為被告周音喜所 不爭,並據證人即曾任台路公司總經理之陳尚書於偵查中證 稱:台路公司投資三云興公司後,兩家公司就有交易,亦即 台路公司接單後發包給三云興公司等語(見偵查卷第32頁至 第33頁),復有三云興公司股東名簿、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參(見調查卷第8頁、第273頁),是台路公司與三云興公 司間,屢有業務及資金往來之事實,亦堪認定。而於90年間 ,台路公司因國內電路板市場萎縮、訂單遽減,已出現營運 狀況不佳及財務吃緊情形,而三云興公司自89年起負債比高 達99.74%等情,為被告周音喜於95年4月3日於調查時供述時 所自承(見調查卷第6 頁),並有三云興公司90年度財務報 表(90年12月31日暨89年12月31日會計師查核報告暨財務報 告)所附資產負債表(負債比99.74% )、91年度財務報表 (91年12月31日暨92年12月31日會計師查核報告暨財務報告 )所附資產負債表(負債比99.52%)、92年度財務報表( 92年12月31日暨91年12月31日會計師查核報告暨財務報告) 所附資產負債表(負債比99.86% )在卷足憑(見調查卷第 282頁、第310頁、第296 頁)。從而,上開事實均堪可認定 。
㈢另依據卷附台路公司90年度至92年度財務報表、各季報、93 年第一季季報及半年度財務報表,以及被告周音喜於原審所 提出之會計傳票(請款單、支出傳票、轉帳傳票等)及本院 審理中提出之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顯示:
⒈自90年第一季起截至90年12月31日止,經財務報表揭露之 預付購料款累計餘額總計為106,053 千元(即附表一台路 公司財務報表揭露預付購料款累計餘額欄,見更二審卷㈦ 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
⒉截至91年12月30日止,經台路公司91年及90年12月31日財 務報表揭露之預付購料款累計餘額總計為171,898千元( 即附表一台路公司財務報表揭露預付購料款累計餘額欄, 見原審卷㈡第64頁反面);其中依卷附被告周音喜提出傳 票顯示:⑴請款單(代支出會計傳票)顯示,台路公司分 別於91年10月18日支付預付購料款3,000,000 元(付款編 號:第010417號)、91年10月18日支付預付購料款2,000, 000元(付款編號:第010416號)、91年11月8日支付預付 購料款2,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11268 號)、91年11



月11日支付預付購料款4,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1128 0號)、91年11月14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000,000元(付款 編號:第11303號)、1,000,000 元(付款編號:第11304 號)、91年11月20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000,000 元(付款 編號:第11347號)、1,000,000 元(付款編號:第11358 號)、91年11月22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000,000 元(付款 編號:第11403 號)、91年12月2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3,00 0,000元(付款編號:第012132號)、91年12月9日支付預 付購料款2,000,000 元(付款編號:第012395號)、91年 12月10日支付預付購料款2,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12 430號)、91年12月17日支付預付購料款2,000,000元(付 款編號:第012489號)、91年12月20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5 ,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12521號)、91年12月30日支 付預付購料款4,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12628號)、9 1 年12月31日支付預付購料款22,000,000元(付款編號: 第012755號),總計於91年10月至12月間支付之預付購料 款金額為76,000,000元(見原審卷㈢第16頁至第75頁)。 ⑵另依卷附台路公司會計轉帳傳票顯示,在會計傳票項目 上所載「製成品」、「委外加工品」、「進項稅額」等項 目經加總為「三云興外包款」之金額,核係三云興公司之 實際出貨金額,總計於91年10月至12月間台路公司自三云 興公司之進貨金額為「56,786,239元」(見原審卷㈢第16 頁至第75頁)。
⒊截至92年12月31日止,經台路公司92年及91年12月31日財 務報表揭露之預付購料款累計餘額總計219,726,000元( 見原審卷㈡第144 頁)。其中依卷附被告周音喜所提出會 計傳票顯示:⑴請款單(代支出傳票):台路公司向三云 興公司分別於92年1 月6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000,000元( 付款編號:第001200號)、92年1月6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 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01199號)、92年1 月9日支付 預付購料款2,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01254號)、92 年1 月14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000,000元(付款編號:第 001349號)、92年1月20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000,000元( 付款編號:第001391號)、92年2 月6日支付預付購料款 39,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01766號)、92年1月30日 支付預付購料款5,000,000 元(付款編號:第001768號) 、92年1月30日支付預付購料款2,000,000元(付款編號: 第001767號)、92年2 月7日支付預付購料款2,000,000元 (付款編號:第002082號)、92年2月7日支付預付購料款 1,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02083號)、92年2月27日支



付預付購料款1,000,000 元(付款編號:第002425號)、 92年2 月27日支付預付購料款40,000,000元(付款編號: 第002423號)、92年2月27日支付預付購料款5,000,000元 (付款編號:第002424號)、92年3 月28日支付預付購料 款5,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03455號)、於92年4月22 日支付預付購料款25,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04381號 )、92年5 月7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000,000元(付款編號 :第005272號)、92年5月20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000,000 元(付款編號:第005502號)、92年6 月30日支付預付購 料款15,000,000 元(付款編號:第006896號)、於92年7 月21日支付預付購料款2,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0727 1號)、92年8 月20日支付預付購料款7,000,000元(付款 編號:第080202號)、於92年10月31日支付預付購料款5, 000,000元(付款編號:第100615 號)、92年12月12日支 付預付購料款7,000,000 元(付款編號:第120479號)、 92年12月30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7,000,000元(付款編號: 第120645號),總計於92年1月至3月間支付之預付購料款 金額為「106,000,000元 」(見原審卷㈢第76頁至第97頁 )、於92年4月至6月間支付之預付購料款金額為「42,000 ,000元」(見原審卷㈢第98頁至第110 頁)、於92年7月 至9月間支付之預付購料款金額為「9,000,000元」(見原 審卷㈢第111頁至第119頁)、於92年10月至12月間支付之 預付購料款金額為「29,000,000 元」(見原審卷㈢第120 頁至第125 頁)。⑵另依卷附台路公司會計轉帳傳票顯示 ,在會計傳票項目上所載「製成品」、「委外加工品」、 「進項稅額」等項目經加總為「三云興外包款」之金額, 核係三云興公司之出貨金額,總計於92年1月至3月間台路 公司自三云興公司之進貨金額為「22,843,839元」(見原 審卷㈢第76頁至第97頁)、92年4月至6月間台路公司自三 云興公司之進貨金額為「3,520,044元」 (見原審卷㈢第 98頁至第110 頁)、於92年10月至12月間台路公司自三云 興公司之進貨金額為「392,577元」(見原審卷㈢第120頁 至第125頁)。⑶又卷附收入傳票顯示:於92年3 月6日收 入預付購料款11,000,000 元(收款編號:第R003043號) 、92年3月7日收入預付購料款3,000,000元(收款編號: 第R003055號)、於92年8月15日收入預付購料款10,000, 000元(收款編號:第R080077號)、92年9月9日收入預付 購料款500,000元(收款編號:第R090067號)、92年9 月 9 日收入預付購料款8,500,000元(收款編號:第R090066 號)、92年9 月26日收入預付購料款18,000,000元(收款



編號:第R090155號、92年10月8日收入預付購料款5,000, 000元(收款編號:第R100051 號)、92年11月6日收入預 付購料款27,000,000 元(收款編號:第R110031號),而 上開由三云興公司所支付給台路公司,由台路公司在會計 傳票項目上所載「收入預付購料款」,顯然係三云興公司 歸還溢收預付購料款之還款數額,總計於92年1月至3月間 三云興公司還款金額為「14,000,000元」(見原審卷㈢第 76頁至第97頁)、於92年7月至9月間三云興公司還款金額 為「37,000,000元」(見原審卷㈢第111頁至第119頁)、 於92年10月至12月間三云興公司還款金額為「32,000,000 元」(見原審卷㈢第120頁至第125頁)。 ⒋截至93年6 月30日止,經台路公司93年度半年報(財務報 表)揭露之預付購料款累計餘額總計為139,180,000 元( 見原審卷㈡第203 頁);其中依卷附被告周音喜所提出之 會計傳票顯示:⑴請款單(代支出傳票)顯示台路公司向 三云興公司分別於93年3月30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0,000,00 0元(付款編號:第030617號)、93年3月30日支付預付購 料款4,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30616號)、於93年4月 26日支付預付購料款25,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40560 號)、93年5月19日支付預付購料款2,000,000元(付款編 號:第050483號)、93年6月8日支付預付購料款2,000,00 0元(付款編號:第060251號)、93年6月10日支付預付購 料款1,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60279號)、93年6月23 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5,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60463號 )、93年6 月25日支付預付購料款10,000,000元(付款編 號:第060503號)、93年6 月29日支付預付購料款2,000, 000元(付款編號:第060550號)、93年6月30日支付預付 購料款1,000,000元(付款編號:第060625 號),總計於 93年1月至3月間支付之預付購料款金額為「14,000,000元 」(見原審卷㈢第126頁至第180頁)、於93年4月至6月間 支付之預付購料款金額為「58,000,000元」(見原審卷㈢ 第181頁至第244頁)。⑵卷附台路公司轉帳傳票顯示,在 會計傳票項目上所載「製成品」、「委外加工品」、「進 項稅額」等項目經加總為「三云興外包款」之金額,核係 三云興公司之出貨金額,總計於93年1月至3月間台路公司 自三云興公司之進貨金額為「15,329,543元」(見原審卷 ㈢第126頁至第180頁)、總計於93年4月至6月間台路公司 自三云興公司之進貨金額為「12,754,163元」(見原審卷 ㈢第181頁至第244 頁)。⑶卷附收入傳票則顯示台路公 司向三云興公司分別於93年1月7日收入預付購料款2,600,



000元(收款編號:第R010037號)、93年1 月7日收入預 付購料款19,400,000 元(收款編號:第R010036號)、93 年1月7日收入預付購料款20,000,000元(收款編號:第R0 10038號)、93年3 月15日收入預付購料款1,330,000元( 收款編號:第R030098號)、93年4 月2日收入預付購料款 14,000,000元(收款編號:第R040013號)、93年4月29日 收入預付購料款25,000,000元(收款編號:第R040 170號 )、93年5月4日收入預付購料款25,000,000元(收款編號 :第R050014 號),而上開由三云興公司所支付給台路公 司,由台路公司在會計傳票項目上所載「收入預付購料款 」,顯然係三云興公司歸還溢收預付購料款之還款數額, 總計於93年1 月至3月間三云興公司還款金額為「43,300, 000元」(見原審卷㈢第126頁至第180頁)、於93年4月至 6月間三云興公司還款金額為「64,000,000元 」(見原審 卷㈢第181 頁至第244 頁)。
⒌被告周音喜及其選任辯護人固辯稱:92年4月至6月台路公 司向三云興公司進貨之實際金額應為3,901,658 元,然經 核對卷附由被告周音喜自行提出之台路公司「轉帳傳票」 ,除被告周音喜之辯護人主張之編號430081、526026、53 0042、630236、630055等5張(原審卷㈢第100 頁、第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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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福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捷電子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太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云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