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2259號
TPHM,104,上訴,2259,20160524,1

1/4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2259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劉慶豐
      沈國良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黃鈺如律師
被   告 吳學勳
      李魁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姜照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9日所為103 年度自更㈠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吳學勳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以下簡稱交通部鐵工 局)前政風室主任,被告李魁麟為該局政風室組員;自訴人 劉慶豐乃該局總工程司技術幕僚長,負責綜理該局所有工程 業務的推動,自訴人沈國良則為該局前秘書室主任,負責該 局秘書室行政業務,與該局工程業務全然無涉。二、交通部鐵工局因業務需求,於民國99年4 、5 月間,依年度 計畫採限制性議價方式,辦理底價為新臺幣(下同)2,766 萬元的「計軸器模擬裝置及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 )測試 設備」(以下簡稱系爭計軸器模擬設備採購案)。劉慶豐於 招標過程中,依職權負責召開審查會、主持訂立底價會議, 並在投標廠商即臺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臺灣國際標準公司)歷經6 次議價,以低於底價的2,746 萬 6,000 元得標後,判發系爭計軸器模擬設備採購案決標函稿 及契約書正本、副本,除此之外,劉慶豐並未對相關人員為 任何的指示,沈國良更與系爭計軸器模擬設備採購案業務全 然無關。於採購招標期間的99年5 月13日上午,突有自稱立 法委員劉建國辦公室秘書的案外人張騰龍,偕同自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呂朝章 前來,交予沈國良書面資料1 份,聲稱臺北地檢署正在偵辦 系爭計軸器模擬設備採購案,建議暫緩採購,並商請沈國良 代為轉告交通部鐵工局局長。沈國良經審視該資料後,認為 該黑函非但沒有載明檢舉人姓名、住址,也沒有任何簽章,



更沒有依循通常陳情途徑遞交,同時與自己所執掌秘書室業 務毫無相干,應僅是商業糾紛,且該採購案已由交通部鐵工 局採購科依權責辦理招標中,故將此事告知劉慶豐劉慶豐 乃於同年月25日就系爭計軸器模擬設備採購案辦理情形簽報 局長,並簽會政風室主任吳學勳及承辦人員李魁麟,經局長 批示「請相關同仁按原計晝期程推動,勿因此事件干擾工進 (按:應為「程」之誤」),這些原委為被告2 人所詳知。三、詎被告2 人共同基於誣告的犯意聯絡,明知劉慶豐於前述採 購過程並無任何不法、沈國良自始則未介入系爭計軸器模擬 設備採購案等情事,竟無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第 72條第2 項,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低於底價的標 價應決標予廠商,不得要求再為減價等相關規定、函示,未 對自訴人2 人詢問調查,即假借他人陳情名目,指摘系爭計 軸器模擬設備採購案底價為劉慶豐所定,並於同年9 月1 日 以鐵工政室字0000000000號函,移送自訴人2 人至法務部廉 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政風司、臺北地檢署,意圖使 劉慶豐沈國良受刑事處分,惟得標廠商臺灣國際標準公司 最後報價僅低於底價20萬元,豈可認自訴人2 人就前述採購 案涉犯偽造文書、圖利、洩漏底價等罪嫌。其後,經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他字第9203號偵查後,認查無積極事證 予以行政簽結。又沈國良審視張騰龍提供的該黑函不符陳情 案件文書的格式,且與自己所執掌秘書室業務毫無相干,乃 不予理會,並未違反相關規定。被告2 人不僅以此為由,主 張沈國良涉有行政疏失,而提報交通部鐵工局考績會對沈國 良予以議處,且在劉慶豐於99年7 月29日該局100 年度第2 次考績會中,力求該局政風室應正式立案調查張騰龍、呂朝 章的身分及該2 人交付黑函的動機,並經考績會主席周永暉 副局長口頭裁示政風室應一併查察,以維同仁的清白後,並 未向相關機關函查張騰龍呂朝章的真實身分,被告2 人顯 然是故意不查證張騰龍身分來歷、呂朝章是否依職權偵辦案 件。
四、綜此,自訴人2 人認被告2 人前述所為,是共同涉犯刑法第 169 條第1 項的誣告罪。
貳、無罪推定、證據裁判、舉證責任等原則及證據能力的處理: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是指 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的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的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



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 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民、刑訴訟有 別,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此規定可知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應對於起訴的犯罪事 實,負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所提出 的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的諭知,方符憲法保障人權及審判獨 立的意旨。另「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 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 規定外,準用第246 條、第249 條及前章第2 節、第3 節關 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1 項、第343 條分 別定有明文。據此,如果自訴代理人在自訴程序所提出的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時,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的諭知。
二、按「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 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刑事訴訟法第 308 條定有明文。據此可知,無罪的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 理由,而其理由的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的證據資料,也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也可以 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是以,無罪的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 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原則上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本件被 告吳學勳李魁麟2 人所為,既然經原審、本院均認定不能 證明2 人犯罪,自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 問題。
參、本件自訴人2 人認為被告2 人涉犯前述罪嫌,是以下列供述 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主要憑據:
一、供述證據:
㈠曹文植99年6 月14日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訪談陳述。 ㈡施献忠99年6 月17日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訪談陳述、101 年 5 月9 日偵訊筆錄及101 年7 月30日調查筆錄。 ㈢溫志輝99年6 月23日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訪談陳述及101 年 5 月18日偵訊筆錄。
張建祥99年6 月30日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訪談陳述及101 年 4 月24日偵訊筆錄。
蔡忠佑101 年4 月24日偵訊筆錄。
李瑪玲99年6 月10日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訪談陳述及101 年



4 月24日偵訊筆錄。
黃金正99年6 月10日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訪談陳述。 ㈧曾炳樁及簡寬和101 年5 月29日偵訊筆錄。二、非供述證據:
㈠臺北地檢署出股檢察官101 年12月17日簽、102 年1 月16日 北檢治出99他9203字第03651 號行政簽結函文。 ㈡臺北地檢署101 年4 月23日「鐵工局99CY036 計軸器模擬裝 置設備採購涉嫌不法案」研析資料。
㈢臺北地檢署102 年1 月22日北檢治出99他9203字第05135 號 函。
㈣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以下簡稱臺北市調查處)101 年8 月31日北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㈤臺灣國際標準公司99年5 月26日標準電子(99)總字第0598 號函。
㈥交通部鐵工局99年8 月23日簽稿會核單。 ㈦劉建國委員國會辦公室函。
㈧交通部鐵工局99年4 月15日號誌工程總隊(以下簡稱號誌隊 )簽呈暨簽稿會核單、99年5 月12日採購案件招標作業摘要 表、99年5 月17日開標通知單及開標請示單、99年5 月19日 「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底價表、99年5 月20日「計軸器模 擬裝置設備」議價紀錄、99年5 月20日廠商減價單、99年5 月21日函(稿)暨會辦單、99年5 月20日鐵工管組字第0000 000000號書函暨所檢附的「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採購案預 算書、99年5 月25日函(稿)暨會辦單。
㈨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99年5 月25日簽呈、99年9 月1 日鐵工 政室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
肆、被告2 人及他們的辯護人所為的辯解:
一、被告2 人的辯解:
吳學勳辯稱:我們在查察系爭計軸器模擬設備採購檢舉案的 過程中,一切依法行事,而依當時移送的法制背景,政風人 員在移送時,必須移送給調查單位去求證,並不要求符合刑 事訴訟法規定,也不要求每案要查得清清楚楚,有些是待證 事實,要由調查單位查清楚。自訴人2 人用現在時空背景來 看當時移送的事實,認定我們是誣告,並不公平等語。 ㈡李魁麟辯稱:當時我們建請的懲處名單有施献忠,我第一次 詢問施献忠時,他說他第一次承辦這個案件,是用臺灣國際 標準公司報的底價作為預算底價,並沒有調查交通部臺灣鐵 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底價、得標價、匯差等,他自 己也承認不妥。而我第一次詢問兆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兆盈公司)人員時,該公司人員說本局有向他們訪過價,



如果兆盈公司不能得標,為何要訪兆盈公司的價錢,後來也 不知什麼原因,沒有與兆盈公司作限制性招標,就直接找臺 灣國際標準公司,因為當時候臺鐵局也有跟兆盈公司買賣, 這也是關鍵。本件在招標時,臺灣國際標準公司講的那些話 ,確實蠻奇怪的,主席宣布6 次減價,他們1 到5 次都是減 1%,到了第6 次,主席問他要不要依底價承攬,他就說讓你 們鐵工局多賺一點,他減了0.8%,這樣是否代表臺灣國際標 準公司人員事先知道底價?我們並沒有誣告的意思等語。二、辯護人為被告2 人辯稱:因立法委員劉建國國會辦公室於99 年5 月25日、99年7 月28日分別向交通部政風處及交通部鐵 工局政風室轉交檢舉函,指稱系爭計軸器模擬設備採購案有 消化預算、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2條及獨厚特定廠商,相關人 員疑涉不法等情事。被告2 人乃依上級政風機構即交通部政 風處指示,簽請交通部鐵工局局長同意後,就該檢舉函進行 查察。在查察過程中,除對相關人員、廠商進行訪談外,並 調閱本採購案相關卷證資料後,經查證後認為自訴人2 人及 其他相關人員,疑有洩漏底價、圖利特定廠商及廠商疑涉偽 造文書等情事,被告2 人本於政風人員的法定職權,將檢舉 查察結果陳報上級機關即交通部政風處,並經該處審核同意 後,才將該案移送至檢調單位,自難認被告2 人於移送前述 政風資料時,有何誣告的犯意。再者,該查察結果是本於職 務關係所製作,該資料業已註明來源,經相當查證,非屬「 憑空捏造、虛構」甚明,尚不得僅因檢察官目前缺乏積極證 明,而予以行政簽結,遽以認定被告2 人涉犯誣告罪嫌。伍、被告2 人經交通部政風處同意後,於99年9 月1 日以函文移 送自訴人2 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等 罪嫌,已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為由,而予以行政 簽結:
一、查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曾由主任吳學勤掛名,於99年9 月1 日函送正本受文者:臺北市調查處,副本受文者分別為:臺 北地檢署肅貪執行小組、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法務部政風 司、交通部政風處。該函文主旨為:本局辦理系爭計軸器模 擬裝置設備採購案,相關人員疑有洩漏底價、圖利特定廠商 及廠商疑涉偽造文書案,請協助依法偵辦。該函文移送的涉 案人員分別為:㈠劉慶豐:本局總工程司;㈡施献忠:本局 號誌隊專業工程助理;㈢溫志輝:本局號誌隊隊長;㈣張建 祥:本局機電組第二科號誌科簡派工程司;㈤蔡和晉:本局 機電組工程員;㈥沈國良:本局秘書室主任;㈦廖崑亮:本 局機電組組長;㈧黃金正:臺灣國際標準公司專用網路業務 處業務副總;㈨李瑪玲:臺灣國際標準公司專用網路業務處



專案處長。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認為前述之人涉犯的罪嫌為 :李瑪玲涉犯刑法第216 條的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 罪,劉慶豐施献忠溫志輝、張建祥蔡和晉廖崑亮等 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的圖利罪、採 購法第6 條第1 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5 條、第7 條第7 項;至於沈國良則被認為疑將檢舉書內容洩漏予被檢舉人劉 慶豐,涉犯刑法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罪及行政院暨 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條規定。以上事實, 這有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99年9 月1 日函文在卷可證(原審 103 年自更一字第5 號卷第135-145 頁),並為被告2 人所 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2 人負責的前述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99年9 月1 日函文 中,說明欄一、二分別載明本案緣起、接獲檢舉及訪談相關 人員過程,詳情如下:
㈠本局號誌隊於本(99)年4 月15日簽陳辦理系爭計軸器模擬 裝置設備採購案,簽陳中敘明採購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 第1 項第2 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向臺灣國際標準公司辦理 議價,核定預算為3,045 萬元。本局工管組第一科採購中心 承辦人副工程司賴寶鳳於99年5 月14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廠商 議價事宜……99年5 月20日由工管組一科科長蔡賢昆擔任議 價主持人會同號誌隊、會計室、政風室及廠商代表李瑪玲等 辦理議價程序,經廠商第6 次減價(2,746 萬6,000 元)進 入底價,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決標,標比為99.29%……於99年 5 月24日進行簽約,合先敘明。
㈡前揭採購案奉立法院劉建國委員國會辦公室於99年5 月25日 及99年7 月23日交查有關檢舉涉嫌弊端事項,經本室於99年 6 月7 日及9 日訪談兆盈公司相關人員、6 月10日訪談臺灣 國際標準公司專用網路業務處業務副總黃金正及業務處專案 處長李瑪玲、6 月14日訪談本局號誌隊負責「員林市區鐵路 高架化及臨時站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 )地上設備配線及 測試工程採購案」(以下簡稱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自動防護 系統採購案)承辦人曹文植、6 月17日訪談本局號誌隊系爭 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採購案承辦人施献忠、6 月21日訪談本 局機電組負責系爭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採購案承辦人蔡和晉 、6 月23日訪談本局號誌隊隊長溫志輝、6 月30日訪談本局 機電組第二科號誌科簡派工程司張建祥及本局秘書室主任沈 國良,並調閱本案相關採購案卷資料後,發現本案相關人員 疑有涉嫌圖利及違反法令情事。
三、由被告2 人負責的前述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99年9 月1 日函 文,說明欄三敘明涉嫌事實,詳情如下:




㈠本案得標廠商臺灣國際標準公司所提供法商達利思(Thales )公司2009年11月2 日及2010年4 月6 日的授權文件,有關 「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在臺灣獨家代理商證明,疑非總公 司授權證明。
㈡本局總工程司劉慶豐疑主導系爭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採購案 :99年5 月25日劉員為澄清有關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交查的 系爭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採購弊案,乃自行上簽,於簽呈中 敘明有2 次與臺灣國際標準公司李瑪玲處長見面;惟查見面 時間均為本採購案簽辦之前,實有先決定予特定廠商之嫌。 又劉慶豐於99年7 月29日本局100 年度第2 次考績委員會中 ,曾表示:本案是因本局系爭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自動防護 系統採購案廠商兆盈公司報價過高不肯降價,故要求本局號 誌隊找臺灣總代理。綜上研析,辦理本次系爭計軸器模擬裝 置設備採購案,應為劉慶豐所主導。
㈢本局號誌隊承辦人施献忠,逕以臺灣國際標準公司報價為本 採購案的預算金額,採購簽辦過程疑有瑕疵:經99年6 月17 日訪談施献忠,他說自己是第一次辦理採購案,故主動要求 廠商報價,並依據臺灣國際標準公司報價金額3,045 萬元編 列預算金額;在此之前已經知道臺鐵局95年有採購過該項設 備,而且取得決標價(2,239 萬元)資料,該價格雖較廠商 報價3,045 萬元低,但考慮歐元匯率升高,且預算送機電組 時會再審核,審核完後會再召開底價審議小組會議,因此才 採用廠商報價為預算金額。惟經詢問機電組科長張建祥95年 的歐元匯率,以比較99年本局系爭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採購 案歐元匯率的升、降,據他表示:「可上網查詢銀行報價, 惟僅有2 年之期間可查詢」,由此可知,施献忠訪談時表示 :「……但考慮歐元匯率升高,且預算送機電組時會再審核 ……」等語,應非實情;本案施献忠編列預算金額時,疑未 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考量市場行情及匯率編列。經比較臺 鐵局95年採購該項設備決標價2,239 萬元……尚增加335 萬 9,000 元整,難謂有善盡預算編列之責;且據本局近日參觀 過臺鐵局彰化電務段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的同仁表示:「該 設備同樣有計軸器模擬設備實驗室」,故比較臺鐵局95年採 購該項設備決標價2,239 萬元,本局本採購案實際增加335 萬9,000 元+191萬1,000 元= 527 萬元,應非合理。 ㈣本採購案底價訂定過程疑有洩漏情事:根據本局辦理系爭計 軸器模擬裝置設備採購案議價紀錄發現,臺灣國際標準公司 報價3,045 萬元於本案6 次減價中,第1 次減報價的5%…… 第2 次減報價的1%……第3 次減報價的1%……第4 次減報價 的1%……第5 次減報價的1%……最後1 次減價時卻只減0.8%



……據參與當時議價同仁表示,臺灣國際標準公司代表李瑪 玲當時減價至第5 次時,擔任議價主持人的工管組一科科長 蔡賢昆曾表示,要不要寫「願依底價承攬」,李瑪玲回稱: 「讓你們鐵工局多賺一點」等情,惟據以往議價經驗,廠商 於最後1 次減價時理應非常慎重,至少應再維持減報價的1% ……而非只減0.8%……由於底價為本局總工程司劉慶豐所作 最後決定,而李瑪玲劉慶豐私下多所接觸,合理懷疑劉慶 豐已告知李瑪玲,該公司應已知底價金額,故只減0.8%…… 即必得標,多次減價應僅是掩蓋事實的手法。
㈤本局相關人員疑有接受臺灣國際標準公司前往國外旅遊情事 :據立法委員劉建國助理張騰龍先生99年7 月23日於該國會 辦公室會議室交查案件時稱:「去98年初,本局有案關人員 接受本案廠商招待至法國巴黎『紅磨坊』旅遊」。惟迄目前 止,尚在查證中。
㈥本局秘書室主任沈國良,疑有洩漏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交查 的檢舉書內容予涉案當事人情事:有關本案未能及時停止議 價,俟澄清檢舉函內容各項疑義後再予開標,使案情複雜化 ,關鍵人物之一為本局秘書室主任沈國良,他疑將該檢舉函 內容洩漏給予交好的當事人劉慶豐。案經99年6 月30日訪談 本局秘書室主任沈國良表示:「99年5 月13日有一位自稱立 法委員劉建國助理的張騰龍先生打電話約他在板橋火車站B1 星巴克咖啡店見面,沈員與張君是於99年4 月底他在一個朋 友的餐敘場合互相交換名片所認識,見面時張君提及本局計 軸器模擬裝置設備採購案,並提供一封檢舉信函,希望他建 議局長能對本採購案停止開標。該檢舉案內容提及本局劉總 工程司要求獨家議價疑涉弊端,之後沈國良針對本檢舉函及 採購案向劉總工程司瞭解,覺與事實有差距,於是將檢舉信 函放置辦公室抽屜」等情。惟依據劉慶豐99年5 月25日的簽 呈,他於2 週前獲知該檢舉案,並附上該檢舉案,顯然沈國 良業將該檢舉函內容洩漏給予當事人劉慶豐。綜上研析,沈 國良疑有洩漏該檢舉書予被檢舉人劉慶豐之嫌,則沈國良說 詞實不足採信。
㈦本局機電組於99年5 月26日傳真臺灣國際標準公司,要求「 回復說明本局所採購之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貴公司是否為 製造商公司在臺灣僅授權之合法代理商,供應上述設備。」 臺灣國際標準公司乃以99.5.26 標準電子(99)總字第0598 號函復,略以:「……為確認本公司為製造商Thales公司在 臺灣僅授權之合法代理商……」。
㈧法商達利思(Thales)公司在臺分公司負責人龍律德(Key Account Manager ),並於99年5 月27日以E-mai1回復本局



機電組科長張建祥,其附件確認臺灣國際標準公司為製造商 Thales公司在臺灣僅授權的合法代理商。 ㈨據第2 次檢舉函指出:本局總工程司劉慶豐及機電組第二科 號誌科簡派工程司張建祥等4 人,至Thales臺灣分公司(臺 北市……)處找該負責人德國人龍律德取得臺灣獨家代理商 證明。
㈩經初步比對2009年11月2 日及2010年4 月6 日的授權文件, 有關「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在臺灣獨家代理商證明的字跡 ,疑有偽造之嫌。
本局機電組於99年8 月6 日以鐵工機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 及99年8 月9 日以鐵工機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詢問臺灣 國際標準公司有關「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可否適用於西門 子或Frauscher 公司生產的計軸器設備,以及Thales公司開 立的授權證明是否為有效文件,經Thales公司在台分公司負 責人龍律德99年8 月12日回函表示:「該公司生產之計軸器 模擬裝置設備僅適用維護Thales公司計軸器之線上修理單元 (LRU ),不適用於西門子或Frauscher 公司生產的計軸器 設備;另確認提供本局的『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採購案授 權證明相關文件為有效之文件。」惟本函仍是由Thales公司 在台分公司負責人龍律德回函,Thales公司總公司似仍規避 正式回文或出具證明。
兆盈公司總經理楊相如於99年6 月24日致電本室稱:「聽聞 以前任職於國際標準公司的離職員工透露,國際標準公司向 原廠法商Thales公司訂講「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價格為新 台幣200 萬元,涉有暴利,此點可請檢調機關查其進口報價 單及訂單即可明瞭,而劉總工程司為何要向其購置?是否有 內情則不得而知。」99年7 月23日劉委員國會辦公室提供乙 份資料,指Thales公司予國際標準公司的原廠報價上載:「 AZLM Test-System(Simulator )……2 組之價格為443 萬 6,795.32元;而決標價格為2,746 萬6,000 元,為原廠報價 之6.19倍,疑其間涉有暴利。
四、被告2 人以前述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99年9 月1 日函文,將 該案移送前述機關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迄今未發現劉慶 豐等人有接受廠商賄賂而為違背職務的行為,也查無浮編預 算圖利得標廠商的事證,而予以行政簽結等情,業據原審、 本院調取99年度他字第9203號偵查卷宗核閱無訛(該案卷宗 第391-396 頁)。檢察官行政簽結的主要理由如下: ㈠有關計軸器的功能,以及與計軸器模擬設備兩者間是否具廠 牌相容性,本採購案有限制性招標的理由部分:交通部鐵工 局曾於98年7 月29日第9815次局務會報中就南港專案經費分



攤案決議應儘速辦理,決議為利省力化軌道的撥軌作業,應 及時採購補充相關材料、機具,這有該次會議紀錄可參,則 該局號誌隊簽請本件採購案,應屬有據。而計軸器是偵測「 軌道區間內」是否有列車佔用的裝置,偵測到的資訊即用以 決定號誌顯示,進而指示行車速度,計軸器模擬設備的功能 是為計軸器的軟硬體規劃設計完成後,用於施行相關機能的 驗證,以確認設計的軟硬體是否符合規劃內容,以確保鐵路 行車安全。而臺鐵局函覆表示:本局沿線鐵路計軸器是採用 「Alcatel sel AG Transport Automation Solution」廠牌 ,該廠牌已於97年間變更為「Thales Transporion System GmbH」等情,這有臺鐵局101 年8 月27日函文、101 年11月 9 日函文、張詩錦於101 年8 月6 日函覆在卷。又證人即前 臺灣國際標準公司員工王中維證稱:計軸器的模擬設備只能 模擬自己家的,但計軸頭設備與其他家品牌是可以相容的, 模擬設備只能驗證自己品牌的設備等語;證人即兆盈公司業 務專員蔡忠佑也證稱:兆盈公司之前與臺灣國際標準公司有 簽約,由兆盈公司獨家銷售計軸器設備,就前述標案交通部 鐵工局有向兆盈公司詢價,計軸器模擬設備是向德國Thales 公司進口,兆盈公司與臺灣國際標準公司是單純買賣,都是 計軸器,因為臺灣國際標準公司算是德國Thales公司的代理 商,兆盈公司只是經銷商,當時臺鐵局所使用的計軸器只有 臺灣國際標準公司,同一家廠牌的模擬設備只能偵測到同一 家的計軸器,我不清楚能偵測到別家等語。綜此,足見交通 部鐵工局是因臺鐵局所購置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安裝於彰化 ,無法將該計軸器模擬裝置借調至臺北使用,且考量到為了 與臺鐵局現行系統的相容性,而採購與臺鐵局現有計軸器模 擬裝置的相同廠牌設備,又因臺灣國際標準公司為該設備在 臺灣唯一供應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簽 請洽該公司辦理議價採購,尚難認劉慶豐等人有蓄意規避公 開招標程序,而有何圖利臺灣國際標準公司之情。 ㈡有關臺灣國際標準公司進口本採購案的進口報價單僅為506 萬200 元,施献忠逕以臺灣國際標準公司本標案的報價金額 3,045 萬元作為本標案預算金額,其間有無不法部分:證人 王中維證稱:模擬設備要看客戶買幾套,每件都有標準配備 ,系爭採購案的客戶是買2 套,1 套有包含硬體,軟體有原 廠給的,但臺灣國際標準公司交給客戶的是knowhow ,因為 公司是向原廠是買斷knowhow ,若客戶試用後有問題,而公 司無法解決的,原廠也是要負責解決,系爭採購案分為二部 分,是模擬設備加教育訓練實驗室,模擬完後還要訓練學員 ,在實際上如何驗證系統的好壞,所以該標案的總價錢是含



模擬設備和實驗室,每套模擬設備包含軟硬體、安裝、測試 、software license(含國內、國外)、教育訓練、維護運 轉,系爭採購案是模擬設備加實驗室,不是只有單純模擬設 備等語。而證人即臺灣國際標準公司董子陞也證稱:我負責 作標案的成本分析,成本來自物力成本及人力成本兩方面, 本案臺灣國際標準公司付出的成本為:設備成本13萬1,043 歐元、人力成本5 萬2,187 歐元、間接成本2 萬3,447 歐元 、無法預但事後發生的風險預留金1 萬2,401 歐元、固定營 運成本7 萬7,191 歐元、國外行政管銷費用12萬1,275 歐元 、罰款預留1 萬1,000 歐元,總成本為42萬8,543 歐元(折 合新台幣約1,833 萬9855.9元),加計利潤22.1% (即519 萬7,581 元)等語,並提出income statement(損益預估表 )為證。由王中維、董子陞的證述,足見本採購案的內容除 模擬器本體設備外,尚包含實驗室建構及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等,且模擬器的採購數量為2 套,而非只有1 套,無法逕以 臺灣國際標準公司進口報價單的506 萬200 元來認定系爭採 購案成本。又臺鐵局曾於95年採購「AZLM模擬裝置2ST 」( 亦為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該案由臺灣國際標準公司於95 年10月12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以2,239 萬元得標,該案 決標金額為2,239 萬元,底價為2,240 萬元,標比為99.96% , 猶高於本件的標比99.29%,不能憑此即遽認有何不法。 何況系爭採購案簽辦初期,交通部鐵工局號誌隊曾分別向兆 盈公司及臺灣國際標準公司詢價,因兆盈公司報價3,206 萬 2,305 元,高於臺灣國際標準公司,交通部鐵工局曾去函請 求兆盈公司「再檢討」價格,惟兆盈公司回函則以系爭採購 案與先前標案有所不同,先前標案均依特惠價供應,並補貼 支付協力廠商技術服務費等為由,婉拒交通部鐵工局的減價 要求,參以臺灣國際標準公司又是系爭採購案計軸器模擬裝 置的獨家代理商,施献忠等人辯稱是參考95年間臺鐵局採購 案預算金額、匯率及物價波動等因素後,以臺灣國際標準公 司報價金額3,045 萬元作為本案預算金額等語,核與常情無 違,難認有何不法。
㈢關於臺灣國際標準公司所提供的法商Thales公司授權文件, 疑遭偽造、變造部分:法商Thales公司曾分別於100 年2 月 24日、同年11月2 日函覆臺北市調查處,就前述98年11月2 日、99年4 月6 日授權文件的真實性,答稱:臺灣國際標準 公司是向「達利思鐵路信號方案公司(Thales Rail Signal ling Solutions GmbH )購買產品;Thales公司於98年11月 2 日及99年4 月6 日所發函文中,指稱臺灣國際標準公司是 Thales公司鐵道計軸設備的『臺灣進口代理商(agent in



Taiwan for importing)』」。前述98年11月2日、99年4月 6日授權文件確係「達利思─鐵路信號方案公司(Thales)」 所發,該公司於100年1月21日更名為「達利思運輸系統公司 」,然仍為相同的法律實體,上述函件簽名人均是受僱於達 利思運輸系統公司,且被授權簽名於上述函件等語。是以, 法商Thales公司已確認系爭授權文件之簽名屬實並無遭偽、 變造之情,至於該文件所載「agent」一詞究係「代理商」 或「零售商」之意,則是文義解釋及民事爭議問題,要與刑 責無涉。
㈣就劉慶豐等人自98年1 月1 日至99年9 月9 日的入出境紀錄 查詢結果,僅蔡和晉李瑪玲黃金正有入出境紀錄。而蔡 和晉是於99年8 月25日出境、於同年月30日入境,與黃金正李瑪玲的入出境時間均不吻合,劉慶豐沈國良溫志輝 、張建祥廖崑亮、施献忠等人則均無出入境紀錄。據此, 足見告發意旨所稱劉慶豐等人接受本案廠商招待,至法國巴 黎「紅磨坊」旅遊一節,與事實不符。本案函送意旨指稱劉 慶豐主導系爭採購案,並於採購案簽辦前與李瑪玲會面,圖 利特定廠商,底價訂定過程疑有洩漏,且交通部鐵工局相關 人員疑接受臺灣國際標準公司招待旅遊,以及沈國良疑洩漏 檢舉函內容予劉慶豐知悉等各節,經本署指揮市調處調查結 果,並未查有具事證,迄仍僅止於臆測,尚難遽對被告等以 刑責相繩。
五、綜上所述,被告2 人在接到立法委員劉建國秘書張騰龍所交 付的檢舉函,於訪談交通部鐵工局相關承辦人及關係人後, 雖於99年9 月1 日以函文移送包括自訴人2 人在內的相關人 員涉犯圖利等罪嫌,但經犯罪偵查機關臺北市調處、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已以罪嫌不足為由,而予以行政簽結。陸、被告2 人於99年9 月1 日以函文移送自訴人2 人涉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等罪嫌,以及於99年7 月29 日交通部鐵工局100 年度第2 次考績會後,未依主席裁示政 風室應調查張騰龍呂朝章的身分等情,核有處置失當、未 善盡查察等行政疏失之虞:
一、查自98年7 月29日交通部鐵工局第9815次局務會議決議:「 為利省力化軌道之撥軌作業,應即時採購補充相關材料、機 具」,並由承辦人施献忠於99年4 月15日簽擬系爭計軸器模 擬器設備採購案後(這有交通部鐵工局號誌隊函稿、簽稿會 核單、南港專案99年度預算情形檢討表在卷可證,99年度他 字第9203號卷第7-17頁),經局長批准後,陸續發生與系爭 計軸器模擬設備採購案有關的主要事宜,詳如附表「交通部 鐵工局99年計軸器模擬器設備採購案大事記」所示。其中,



立法委員劉建國國會辦公室於99年5 月25日函文交通部政風 處、鐵工局政風處,主旨敘明:「本席接獲民眾陳情有關交 通部鐵工局工程疑案一件,請貴機關於今日11時派員至本席 辦公室,研討釐清本案陳情民眾疑義」等內容,同時並檢附 「有關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採購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弊案 」文件,當日交通部政風處隨即函轉交通部鐵工局政風室, 主旨敘明:「……請簽陳機關首長移請採購單位依法妥處, 並儘速查明見復」的內容等情,這有劉建國委員國會辦公室 函、匿名檢舉函、交通部政風處函稿在卷可證(原審103 年 度自更一卷第178-181 頁)。該「有關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 局採購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弊案」文件中,於「五」敘明: 「綜合以上諸多疑點整理如下:⑴為什麼鐵工局要在此時重 複臺鐵局即將要進行的『計軸器模擬裝置設備』採購案?為 了消化單位內剩餘預算以彰顯年度執行績效?用什麼科目、 名義編列預算?……⑵本採購案預算是否合理?用於那個專 案?採購時程為什麼如此急迫?……⑶臺灣國際標準公司並 非原廠製造供應商,也不是法商Thales公司的獨家代理,更 不是Thales公司臺灣分公司,為什麼鐵工局單獨指定臺灣國 際標準公司直接議價?……⑷為什麼鐵工局劉總工程司執意 指定要臺灣國際標準公司直接議價?為什麼鐵工局劉總工程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龐巴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