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3號
ULDV,105,重訴,23,2016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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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楊宗烈
被   告 吳瑞琳
訴訟代理人 林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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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