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1號
ULDV,105,訴,181,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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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號
原   告 鄭錫清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美淳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34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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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