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0號
ULDV,105,補,90,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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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張陳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博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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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