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4號
ULDV,105,補,84,2016052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楊宗烈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瑞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