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楊宗烈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瑞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