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復興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年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57,100 元【即原告本於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請求排
除對坐落雲林縣林內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按即上開地號土地於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
第11987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鑑價價額)】,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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