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0號
ULDV,105,補,80,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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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昌貨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53,0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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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昌貨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