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童聖德
訴訟代理人 張水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張清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016
元【計算式:1,222.52㎡×800 元=978,016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