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8號
ULDV,105,司拍,58,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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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欣
代 理 人 王渼媗
相 對 人 吳妙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①104 年6 月11 日②104 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①2,000, 000 元②6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①104 年9 月10日②10 5 年2 月1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①2,00 0,000 元②6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①104 年6 月15日②104 年11月20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 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抵押權借款收據等影本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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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 年度司拍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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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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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惠來厝│ │2895 │建│908.00 │2分之1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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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惠來厝│ │2895-1 │建│662.00 │2分之1 │ │
│0│ │ │ │ │ │ │ │ │ │
│2│ │ │ │ │ │ │ │ │ │
├─┼───┼────┼───┼───┼────────┼─┼──────┼───────┼───────────────┤
│0│雲林縣│虎尾鎮 │惠來厝│ │2897 │道│195.00 │4分之1 │ │
│0│ │ │ │ │ │ │ │ │ │
│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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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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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