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06年度,6號
PCDM,106,金訴緝,6,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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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世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92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於同日更名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詳如本判決附件一所示之起訴書。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 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2 條第1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同案被告江 香緯等人因共同為事實欄所示之犯行而涉犯之行為當時之刑 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洗錢防制法罪第9條第1項之隱匿自己常業詐欺所得財物之 洗錢罪嫌,惟刑法於94年2月2日(廢除常業犯、牽連犯、連 續犯、時效等總則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103年6月18 日(詐欺罪部分,自公佈日施行)、104年12月30日(沒收 部分,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 罪,亦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罪刑(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是本件就罪刑部分,自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㈠罪刑部分:
⒈刑法常業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本件被告涉犯之行為時之常業詐欺取財罪,於刑法修正後, 因採一罪一罰應論以數詐欺取財罪,而修正前常業詐欺取財 罪僅論以一罪,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常業詐欺取財 罪有利於被告。另其犯常業詐欺財罪之各次恐嚇取財犯行, 依修正前刑法規定係論以連續犯,於刑法修正後,因應論以 數罪,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亦以修正前 連續犯規定,有利於被告。被告所犯上開2 罪,依修正前、 後刑法規定,均應依想像競合,從重論以常業詐欺取財罪, 是就此部分,修正前、後規定,並無不同。
⒉洗錢防制法之第9 條第1 項之洗錢罪之法定刑為「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於96年



7 月11日該法全文修正時,僅變更條項(同法第11條第1 項 ),未修正罪刑,嗣於105 年12月28日全文修正,變更條項 為同法第14條第1 項,並提高法定刑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前之規定, 係有利於被告。
⒊被告上開所犯常業詐欺取財罪、隱匿自己常業詐欺所得財物 之洗錢罪,依修正前刑法規定,係論以牽連犯一罪,惟修正 後係論以數罪,是修正前規定,係有利於被告。 ⒋是依上開說明,本件關於被告所犯罪名部分,係依修正前刑 法、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論罪,係有利於被告,而應適用 修正前規定予以論罪。
㈡追訴權時效部分:
關於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期間規定,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 1 項將時效期間修正為「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 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 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 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相較於修正前同條項款 規定之期間即「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二、三年 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三、一年以上、三年未 滿有期徒刑者,五年。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 規定有利於被告,是本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適用修正前之 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等,亦 均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㈢綜上所述,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刑 及追訴權時效規定。
四、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按「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 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 ,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 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 第8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係指刑事追訴機 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即 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如案件於偵查、審判進行 中,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23 、138 號解釋要旨參照);而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逃匿而經依法通緝,致無法行使審判 權時,其追訴權之時效,依上開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 項、 第3 項規定,應停止進行至法定追訴期間四分之一。又牽連 犯追訴權時效,在各個犯罪間各自獨立,不相干連,應分別 計算(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
㈠本件被告被訴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其 法定刑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洗錢罪,其 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以所犯常業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較重,如以該 罪為基準,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期間, 加計審理中因通緝而序不能審理之期間,本件就該罪之追訴 權時效,應以93年5 月31日(犯罪終止日)起,加計:①檢 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期間4 月又21日、②追訴權期間10年、 ③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期間2 年6 月,於106 年4 月22日即 已完成,則其所犯洗錢罪部分之追訴權時效,亦已完成。 ㈡本件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其所犯上開常業詐欺取財、洗 錢罪嫌之追訴權均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五、沒收部分: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 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之 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之修正前刑法之常業 詐欺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洗錢罪,其追 訴權時效已經完成,而現行刑法關於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沒收 、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佈並自公佈後6個月施行之洗錢防制 法之犯罪沒收,均未有逾時效仍可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本件 被告犯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及扣案物(參見本判決附件二之 附表一、二所示),除經本院於共犯江香緯、黃亞萍、鄭至 宇判決中依修正前刑法及洗錢防制法規定,分別諭知沒收及 追繳(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78號,93年10月11日確定)外, 查均非屬違禁物是依上開法律規定,自不得再為沒收之諭知 。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0條之2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附件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3年度偵字第9233號 被 告 江香
選任辯護人 王治魯律師
被 告 黃亞萍
選任辯護人 葛仁剛律師
被 告 鄭至宇
選任辯護人 蕭元亮律師
趙國生律師
葛仁剛律師
被 告 羅世剛
選任辯護人 王治魯律師
趙國生律師
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羅國維(綽號「安董」,另行偵辦中)夥同羅世剛(綽號「 小伍」,係羅國維之胞弟)及綽號「小奇」、「小六」、「 小七」、「小高」等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等不詳人士 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目前正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追 查中),並以月薪新台幣(下同)五萬四千元之代價,僱用 具有犯意聯絡之鄭至宇(綽號「小宇」),以月薪三萬元之 代價,僱用具有犯意聯絡之江香緯(綽號「妹仔」)及黃亞 萍(綽號「小萍」)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並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共同 組成「假綁票、真詐財」之恐嚇取財及詐欺集團,該集團工 作地點在大陸廈門之「蓮花二村」地區,並由羅國維為首, 負責幕後操控集團運作及在台招攬集團成員至大陸地區工作 之事宜;羅世剛則負責協助羅國維操控集團運作之事,並負 責向綽號「小朱」、「小兵」、「阿泉」、「小張」等不詳



人士(該等不詳人士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目前正由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追查中)購買人頭金融帳戶,供作掩飾或 隱匿因該集團常業詐欺所得財物之用;另鄭至宇係負責每日 收取並彙整民眾受騙所匯入之款項,再將之存入或轉帳至羅 國維所指定之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因該集團常業詐 欺所得財物;而江香緯則負責在台灣地區協助收取人頭帳戶 及測試帳戶是否可使用暨收錢計帳之事宜,並負責幫羅國維 等人購買電話儲值卡,供渠等在大陸地區發話回台恐嚇民眾 ,且與黃亞萍等人共同為該詐騙集團提領贓款。羅國維及「 小奇」、「小六」、「小七」、「小高」等人均藏匿在大陸 廈門「蓮花二村」地區,並由「小奇」、「小六」、「小七 」、「小高」等人透過江香緯所購得之行動易付卡電話打回 台灣,向不特定人佯稱「其家屬因車禍事故索賠不成遭綁架 」或「其家屬向地下錢莊借款不還遭綁架」或「其小孩遭到 渠等綁架要求贖款」云云,且羅國維等人為求能取信於人, 在與民眾對談行使詐騙之際,同時可清晰聽見施暴且有人哀 嚎聲音,並一再恐嚇稱「若未於一定時間內將指定款項匯至 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其親人將會受到傷害,甚至將其親人斷 手、斷腳」云云,致使民眾因害怕家屬受害而心生畏懼並陷 於錯誤匯入款項,渠等再透過他線行動電話(即恐嚇詐欺電 話與共犯間聯絡用電話為不同之專線)聯絡在台專責提匯領 贓款之江香緯及黃亞萍二人,即刻前往鄰近之金融機構之自 動櫃員機提領贓款,得逞後並回報予羅國維等人知悉,俟每 日再將所提領之款項彙整,並統交由鄭至宇處理,鄭至宇再 依羅國維等人指示,將詐得款項存入或匯至渠等指定之帳戶 內,以掩飾或隱匿因該集團常業詐欺所得財物,羅國維等人 復在大陸或台灣之其他不詳地區之金融機構,將上開款項提 領朋分花用,其等並恃此為常業。嗣羅國維等人自九十二年 十一月間起,即以上開手法連續進行恐嚇及詐欺取財,造成 如附件所示之白美惠等四十三人因害怕家屬受害而心生畏懼 並陷於錯誤,而將三萬六千元不等之款項(詳如附件之被害 人遭詐騙金額彙整一覽表)匯入羅國維等人指定之帳戶內( 詳如附件之人頭帳戶資料一覽表),羅國維等人並因而詐得 六千萬元以上;另劉錦賜梁玉成邱長庚、周盈秀張廣 姍、陳金虎、邱瑞育、賴佳琪等八人因發覺有異而未依照羅 國維等人之指示匯款。嗣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會同臺南縣警察局刑警隊、新竹市警察局刑警隊等 員警,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十七時二十五分許,在桃園 縣○○市○○路○○○號之上海商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前, 逮捕正在提領贓款之江香緯及黃亞萍等二人,並從其等身上



查扣現金六十九萬六千元、金融存簿十七本、提款卡五張、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一張及供該集團犯案通訊連絡之用之 手機、易付卡等物,另在江香緯位於新竹市之住處內,查扣 金融存簿六本、提款卡六張、易付卡及帳戶記事本等物,再 依江香緯及黃亞萍等二人之供述,於同日二十時許,在桃園 中正國際機場內,當場逮捕甫剛返台入境之羅世剛及至機場 接機之鄭至宇,並從其等身上查扣供該集團犯案通訊連絡之 用之手機、易付卡等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從略)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 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為生,縱令同時兼 操持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謂常業犯必須別無 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大理院六年上字第四一二號解釋、 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三三九號判例、八十二年度台上字 第二0七一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羅國維羅世剛、鄭 至宇、江香緯、黃亞萍等人以有規模之方式,對不特定人佯 稱其親屬遭綁架云云,核係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 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 罪嫌;又被告等人雖已著手對被害人劉錦賜梁玉成邱長 庚、周盈秀張廣姍、陳金虎、邱瑞育、賴佳琪等人為詐欺 及恐嚇取財行為之實施,惟均因被害人劉錦賜等人發覺有異 而未得逞,其犯罪尚屬未遂,故被告等人此部分所為,係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及 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又被告等人另犯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掩飾或隱匿因 自己常業詐欺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被告羅國維羅世剛、 鄭至宇、江香緯、黃亞萍等人與綽號「小奇」、「小六」、 「小七」、「小高」及詐騙集團內其他不詳姓名成年人間具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共同正 犯論處。被告等人先後多次恐嚇取財及洗錢犯行,時間緊接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請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等人係以一行為觸 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及連續恐嚇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等人所犯上開常業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二罪間,有 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



較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爰請審酌被告羅世剛、鄭至宇 等人年輕力壯,不思憑取勞力賺取錢財,竟以恐嚇詐騙方式 及利用被害人心急來不及求證下詐財,並以恐嚇詐騙民眾財 物犯罪為常業,經查遭渠等詐騙民眾眾多,且被告羅世剛、 鄭至宇等人犯後仍無悔意,顯有再犯之虞,且若非重罰顯然 不足遏止其等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意,更不足矯正其等法 制觀念之缺失,被告羅世剛部分,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三年 六月;被告鄭至宇部分,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江 香緯及黃亞萍二人部分,均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另被告羅世剛及鄭至宇二人部分,並請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 定,宣告被告羅世剛及鄭至宇二人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示警惕。至扣案之物,乃屬於 被告等人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等人供明在卷, 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3 年 9 月 19 日
檢察官 王正皓
------------------------【附件二】
┌────────────────────────────────────┐
│附表一 │
├──┬─────┬───────┬─────┬─────────────┤
│編號│ 被害人 │受騙金額(NT)│ 受騙時間 │ 匯入帳戶戶名及其帳號 │
├──┼─────┼───────┼─────┼─────────────┤
│ 1 │ 白美慧 │36,000 │ 93.05.18 │蔡永清郵局00000000000000 │
├──┼─────┼───────┼─────┼─────────────┤
│ 2 │ 張新憲 │25,000 │ 93.05.19 │蔡永清郵局00000000000000 │
├──┼─────┼───────┼─────┼─────────────┤
│ 3 │ 葉秀梅 │80,000 │ 93.05.21 │陳啟川富邦00000000000000 │
├──┼─────┼───────┼─────┼─────────────┤
│ 4 │ 彭梅珍 │170,000 │ 93.05.26 │李淑芬郵局00000000000000 │
├──┼─────┼───────┼─────┼─────────────┤
│ 5 │ 莊正旺 │480,000 │ 93.05.31 │黃教祥土銀00000000000 │
│ │ │ │ │黃瑞榮一銀00000000000 │
│ │ │ │ │劉皓哲郵局00000000000000 │
│ │ │ │ │周志台郵局00000000000000 │
├──┼─────┼───────┼─────┼─────────────┤
│ 6 │ 范宗成 │80,000 │ 93.05.28 │黃志豪郵局00000000000000 │




├──┼─────┼───────┼─────┼─────────────┤
│ 7 │ 許清郎 │100,000 │ 93.05.26 │劉俊良合庫0000000000000 │
├──┼─────┼───────┼─────┼─────────────┤
│ 8 │ 鐘秀寬 │80,000 │ 93.05.22 │鄭景鴻中國國際商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9 │ 顏楊淑娟 │80,000 │ 93.05.28 │黃志豪郵局00000000000000 │
├──┼─────┼───────┼─────┼─────────────┤
│ 10 │ 邱寶玉 │100,000 │ 93.05.22 │錢次郎日盛0000000000000 │
├──┼─────┼───────┼─────┼─────────────┤
│ 11 │ 劉錦賜 │0(並未匯款) │ 93.05.28 │黃建嘉郵局00000000000000 │
├──┼─────┼───────┼─────┼─────────────┤
│ 12 │ 陳寶猜 │88,000 │ 93.05.24 │李昌國中信00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不詳郵局00000000000000│
├──┼─────┼───────┼─────┼─────────────┤
│ 13 │ 梁春勝 │50,000 │ 93.05.31 │廖枝安台中商銀000000000000│
├──┼─────┼───────┼─────┼─────────────┤
│ 14 │ 朱博湧 │68,000 │ 93.05.24 │鄭正佳中興銀000000000000 │
│ │ │ │ │陳美蕙郵局00000000000000 │
├──┼─────┼───────┼─────┼─────────────┤
│ 15 │ 梁玉成 │0(並未匯款) │ 93.05.25 │鄭正佳中興銀000000000000 │
│ │ │ │ │黎寶玉郵局00000000000000 │
├──┼─────┼───────┼─────┼─────────────┤
│ 16 │ 林王麗娟 │90,000 │ 93.05.19 │楊豐安郵局00000000000000 │
├──┼─────┼───────┼─────┼─────────────┤
│ 17 │ 周陳桂 │50,000 │ 93.05.25 │陳秀榮郵局00000000000000 │
├──┼─────┼───────┼─────┼─────────────┤
│ 18 │ 邱長庚 │0(並未匯款) │ 93.05.19 │楊豐安郵局00000000000000 │
├──┼─────┼───────┼─────┼─────────────┤
│ 19 │ 邱金睿 │250,000 │ 93.05.26 │李如清中信銀000000000000 │
├──┼─────┼───────┼─────┼─────────────┤
│ 20 │ 黃靜儀 │30,000 │ 93.05.26 │李如清郵局00000000000000 │
├──┼─────┼───────┼─────┼─────────────┤
│ 21 │ 周盈秀 │0(並未匯款) │ 93.05.25 │鄭正佳中興銀000000000000 │
├──┼─────┼───────┼─────┼─────────────┤
│ 22 │ 葉秀枝 │299,000 │ 93.05.17 │不詳戶名泛亞0000000000 │
│ │ │ │ │屠曉芳慶豐00000000000000 │
├──┼─────┼───────┼─────┼─────────────┤
│ 23 │ 曹鳳書 │35,000 │ 93.05.25 │陳秀榮郵局00000000000000 │
├──┼─────┼───────┼─────┼─────────────┤




│ 24 │ 張吉安 │60,000 │ 93.05.29 │許吉勝臺灣企銀00000000000 │
├──┼─────┼───────┼─────┼─────────────┤
│ 25 │ 淑樑 │100,000 │ 93.05.29 │陳昆山台新00000000000000 │
├──┼─────┼───────┼─────┼─────────────┤
│ 26 │ 李芳娥 │20,000 │ 93.05.26 │李淑芬郵局00000000000000 │
├──┼─────┼───────┼─────┼─────────────┤
│ 27 │ 謝維麗 │100,000 │ 93.05.26 │李如清土銀00000000000 │
├──┼─────┼───────┼─────┼─────────────┤
│ 28 │ 張廣姍 │0(並未匯款) │ 93.05.31 │許吉勝交銀000000000000 │
├──┼─────┼───────┼─────┼─────────────┤
│ 29 │ 陳金虎 │0(並未匯款) │ 93.05.22 │錢次郎日盛00000000000000 │
├──┼─────┼───────┼─────┼─────────────┤
│ 30 │ 陳王金葉 │88,000 │ 93.05.28 │黃志豪郵局00000000000000 │
├──┼─────┼───────┼─────┼─────────────┤
│ 31 │ 劉冠貝 │12,000 │ 93.05.28 │陳昆山台新00000000000000 │
├──┼─────┼───────┼─────┼─────────────┤
│ 32 │ 孫振明 │60,000 │ 93.05.29 │彭弘傑遠東00000000000000 │
├──┼─────┼───────┼─────┼─────────────┤
│ 33 │ 吳惠華 │40,000 │ 93.05.20 │陳祖倩新竹商銀00000000000 │
├──┼─────┼───────┼─────┼─────────────┤
│ 34 │ 邱森祥 │56,000 │ 93.05.20 │邱繼輝玉山0000000000000 │
├──┼─────┼───────┼─────┼─────────────┤
│ 35 │ 洪滿珠 │36,000 │ 93.05.21 │李昌國日盛00000000000000 │
├──┼─────┼───────┼─────┼─────────────┤
│ 36 │ 林炳宋 │100,000 │ 93.05.26 │李如清一銀00000000000 │
├──┼─────┼───────┼─────┼─────────────┤
│ 37 │ 呂文雄 │140,000 │ 93.05.20 │邱繼輝日盛00000000000000 │
│ │ │ │ │邱繼輝玉山0000000000000 │
├──┼─────┼───────┼─────┼─────────────┤
│ 38 │ 邱瑞育 │0(並未匯款) │ 93.05.22 │鄭景鴻中國國際商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39 │ 賴佳琪 │0(並未匯款) │ 93.05.20 │陳祖倩新竹商銀00000000000 │
│ │ │ │ │邱繼輝玉山0000000000000 │
├──┼─────┼───────┼─────┼─────────────┤
│ 40 │ 陳爾賢 │40,000 │ 93.05.18 │蔡永清郵局00000000000000 │
├──┼─────┼───────┼─────┼─────────────┤
│ 41 │ 洪健試 │10,000 │ 93.05.28 │黃建嘉郵局00000000000000 │
├──┼─────┼───────┼─────┼─────────────┤
│ 42 │ 陳建三 │20,000 │ 93.05.26 │李淑芬郵局00000000000000 │




├──┼─────┼───────┼─────┼─────────────┤
│ 43 │ 沈承儒 │90,000 │ 93.05.19 │黎寶玉郵局00000000000000 │
├──┼─────┼───────┼─────┼─────────────┤
│ 44 │ 陳蘇盟智 │48,000 │ 93.05.25 │黃文銓郵局00000000000000 │
├──┼─────┼───────┼─────┼─────────────┤
│ 45 │ 陳林月英 │200,000 │ 93.05.26 │周鉦順郵局00000000000000 │
├──┼─────┼───────┼─────┼─────────────┤
│ 46 │ 游文興 │80,000 │ 93.05.31 │周志台郵局00000000000000 │
├──┼─────┼───────┼─────┼─────────────┤
│ 47 │ 謝 燕 │75,000 │ 93.05.29 │陳昆山郵局00000000000000 │
├──┼─────┼───────┼─────┼─────────────┤
│ 48 │ 陳榮宗 │30,000 │ 93.05.18 │蔡永清郵局00000000000000 │
├──┼─────┼───────┼─────┼─────────────┤
│ 49 │ 王義昌 │20,000 │ 93.05.19 │蔡永清郵局00000000000000 │
├──┼─────┼───────┼─────┼─────────────┤
│ 50 │ 藍春梅 │80,000 │ 93.05.28 │黃建嘉郵局00000000000000 │
├──┼─────┼───────┼─────┼─────────────┤
│ 51 │ 葉文寬 │20,000 │ 93.05.26 │李淑芬上海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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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詐騙金額 │3,7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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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
├──┬─────────────────────────────────────────────┤
│編號│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
├──┼─────────────────────────────────────────────┤
│ 1 │華南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號)1 張 │
├──┼─────────────────────────────────────────────┤
│ 2 │上海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張 │
├──┼─────────────────────────────────────────────┤
│ 3 │被告江香緯持本表編號1 之金融卡所提領之贓款2,000 元 │
├──┼─────────────────────────────────────────────┤
│ 4 │華南銀行存摺(戶名:朱秀芳,帳號:000000000000號)1 本 │
├──┼─────────────────────────────────────────────┤
│ 5 │郵局存摺(戶名:朱鳳軒,帳號:00000000000000號)1 本 │
├──┼─────────────────────────────────────────────┤
│ 6 │郵局存摺(戶名:周志台,帳號:00000000000000號)1 本 │
├──┼─────────────────────────────────────────────┤
│ 7 │郵局存摺(戶名:劉皓哲,帳號:00000000000000號)1 本 │
├──┼─────────────────────────────────────────────┤




│ 8 │郵局存摺(戶名:許吉勝,帳號:00000000000000號)1 本 │
├──┼─────────────────────────────────────────────┤
│ 9 │郵局存摺(戶名:廖蜀銘,帳號:00000000000000號)1 本及廖蜀銘之身分證影本1 張 │
├──┼─────────────────────────────────────────────┤
│ 10 │第一銀行存摺(戶名:黃瑞榮,帳號:00000000000號)1 本及同帳號之金融卡1 張 │
├──┼─────────────────────────────────────────────┤
│ 11 │臺灣企銀存摺(戶名:蘇安迪,帳號:00000000000號)1 本及同帳號之金融卡1 張、及蘇安迪之外僑 │
│ │居留證影本1 張 │
├──┼─────────────────────────────────────────────┤
│ 12 │土地銀行存摺(戶名:許吉勝,帳號:000000000000號)1 本及同帳號金融卡1 張 │
├──┼─────────────────────────────────────────────┤
│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戶名:黃智佳,帳號:000000000000號)1 本及黃智佳身分證影本1 張 │
├──┼─────────────────────────────────────────────┤
│ 14 │交通銀行存摺(戶名:許吉勝,帳號:000000000000號)1 本 │
├──┼─────────────────────────────────────────────┤
│ 15 │土地銀行存摺(戶名:黃教祥,帳號:00000000000號)1 本 │
├──┼─────────────────────────────────────────────┤
│ 16 │彰化銀行存摺(戶名:許吉勝,帳號:00000000000000號)1 本及同帳號金融卡1 張 │
├──┼─────────────────────────────────────────────┤
│ 17 │臺北國際商銀存摺(戶名:蔡國文,帳號:0000000000000號)1 本 │
├──┼─────────────────────────────────────────────┤
│ 18 │臺中商銀存摺(戶名:廖枝安,帳號:000000000000號)1 本 │
├──┼─────────────────────────────────────────────┤
│ 19 │泛亞銀行存摺(戶名:李淑芬,帳號:00000000000號)1 本 │
├──┼─────────────────────────────────────────────┤
│ 20 │上海商銀存摺(戶名:黃教祥,帳號:00000000000000號)1 本 │
├──┼─────────────────────────────────────────────┤
│ 21 │快遞空信封一個(署名:京都企業社) │
├──┼─────────────────────────────────────────────┤
│ 22 │MOTOROLA牌行動電話一支(門號為:0000000000號) │
├──┼─────────────────────────────────────────────┤
│ 23 │被告江香緯、黃亞萍參與前開犯罪集團所領得之贓款69萬4,000元 │
├──┼─────────────────────────────────────────────┤
│ 24 │臺中商銀存摺(戶名:楊嘉文,帳號:000000000000號)1 本及楊嘉文身分證影本1 張、印章1 枚 │
├──┼─────────────────────────────────────────────┤
│ 25 │中華商銀存摺(戶名:黃一哲,帳號:00000000000000號)1 本及同帳號金融卡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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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臺灣企銀存摺(戶名:賴育民,帳號:00000000000號)1 本及同帳號金融卡1 張 │
├──┼─────────────────────────────────────────────┤
│ 27 │聯邦銀行存摺(戶名:黃一哲,帳號:0000000000000號)1 本及同帳號金融卡1 張 │




├──┼─────────────────────────────────────────────┤
│ 28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賴育民,帳號:0000000000000號)1 本及同帳號金融卡1 張 │
├──┼─────────────────────────────────────────────┤
│ 29 │第一銀行存摺(戶名:鄒易璋,帳號:00000000000 號)1 本及同帳號金融卡1 張 │
├──┼─────────────────────────────────────────────┤
│ 30 │臺中商銀金融卡(戶名:楊嘉文,帳號:000000000000號)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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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帳冊筆記本1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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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易付卡3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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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NOKIA牌行動電話一支(門號: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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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