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22號
ULDV,105,司促,2922,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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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債 務 人 楊孟倫
      石萬德
一、債務人楊孟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3,644 元
  ,及自民國(下同)105 年3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7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5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 元。又如對債務人楊孟倫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始由另一債務人石萬德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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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