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5號
債 權 人 林嘉培
債 務 人 王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準
此,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5 年3 月1 日起之至返還占用土地
之相當於租金每月5,000 元之不當得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