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0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窮
債 務 人 陳美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66,667 元,及自
民國(下同)104 年4 月2 日起至104 年10月1 日止,按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加10% 計息
,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
加2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