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本堂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烏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錦坤(男、民國六十一年一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雲林縣四湖鄉○○村○○路○○○○號)為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吳烏珠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烏珠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需選任特別代理人, 爰請求鈞院選任被告吳烏珠之子李錦坤為被告吳烏珠之特別 代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經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於10 5 年5 月5 日以院醫病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表示:「吳 烏珠於外傷後於神經外科住院二次並接受手術,爾後於神經 內科門診追蹤,患者臨床表現為認知功能障礙且有幻覺表現 。」且被告吳烏珠目前在佳佳護理之家接受照護,無辨識能 力乙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再參以佳佳護理之 家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以雲佳護家字第000000000 號函函 覆表示「吳烏珠因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目前在本護理之 家接受照護。」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則於103 年12月 8 日以院醫病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吳烏珠患有「腦 內出血、老年性癡呆症、合併妄想現象、交通性水腦症、腦 血栓症合併腦梗塞」之病歷,並表示「病患吳烏珠會有精神 混淆、反應遲鈍、記憶減退等情形。」蔡醫院亦於103 年12 月8 日以000000000 號函函覆表示「吳烏珠之病症為陳舊性 出血性腦中風合併長期臥床,重度失智症並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慢性肝炎,右側腎結石,慢性腎衰竭等疾病,現於佳佳 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護,因陳舊性出血性腦中風與重度失智 症,病人可自行睜眼,但四肢癱瘓攣縮,無法言語,對言語 刺激無適當反應,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暨被告吳烏珠因重
度失智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業經調取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 39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主張被告 吳烏珠為無訴訟能力人,堪信為真實。又被告吳烏珠迄今並 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亦無法定代理人,有本院民事紀 錄科查詢表、被告吳烏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稽,本 院審酌被告吳烏珠已年滿20歲,因罹病無訴訟能力,亦無法 定代理人,而李錦坤為被告吳烏珠之子,由李錦坤擔任被告 吳烏珠之特別代理人,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