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蔡德明
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律師
被 告 蔡添福
蔡麗水
吳蘇淑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國珍
複 代理人 蔡文田
被 告 蔡昌榮
蔡清福
蔡蕭綿
蔡文州
蔡湖
蔡永富
蔡清圳
蔡清博
蔡瑞傑
兼上九人之
訴訟代理人 蔡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5 年5 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