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吳永崑
吳永發
吳永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春萱等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2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2,490,0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上
訴人僅繳納35,209元,尚不足3,4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