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2號
ULDV,104,訴,52,2016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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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吳永崑
      吳永發
      吳永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春萱等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2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2,490,0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上
訴人僅繳納35,209元,尚不足3,4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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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