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41號
ULDM,105,附民,41,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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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明軒
      高英哲
被   告 廖綉貞
      李家鎮
一、上列被告廖綉貞因竊佔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9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廖綉貞之刑事
  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
  理(見本院卷第152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但書,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被告李家鎮因竊佔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9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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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