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燕源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160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訴訟程序(原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317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陳燕源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燕源知悉吳榮基所經營址設雲林縣虎尾鎮○○路00號0 樓 之「雙鶴電子遊戲場」為公眾得出入而可兌換金錢之賭博性 電子遊戲場,現場並有吳榮基之妻子張菀珊及吳榮基僱請之 林湘玲、林欣茹擔任服務人員(吳榮基、張菀珊、林湘玲、 林欣茹所涉賭博犯行,均由本院另行審結)。陳燕源竟基於 普通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2 月間某日晚間進入「雙鶴 電子遊戲場」與吳榮基所擺設之電動賭博機具對賭。其等賭 博方式為:賭客入場時以新臺幣(下同)10元兌換1 枚代幣 之方式兌換代幣,再依機具種類,以投入代幣後開分方式押 注把玩,並依機具種類,押注1 比1 、1 比2 、1 比10、1 比20或1 比40之分數,如未押中則押注之分數即歸零。賭客 若認贏得之積分已足,即可向現場服務人員表示洗分,而換 取寄分卡,留待下次把玩,亦可以獲取之積分兌換現金。嗣 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後指揮雲林縣警察局 虎尾分局蒐證,並於104 年5 月7 日下午2 時50分許,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執行,並扣得吳榮基所有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物,另經警調閱雙鶴電子遊戲場內監視器畫面查看, 進而查獲賭客陳燕源,而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3 款、第265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查另案被告吳榮基、張菀珊、林湘玲、林欣茹涉犯賭 博罪、圖利供給賭場罪、圖利聚眾賭博罪,業檢察官於105 年3 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29日繫屬於本院( 即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61 號)審理;而於該案言詞辯論終 結前,檢察官復以被告陳燕源與另案被告吳榮基、張菀珊、 林湘玲、林欣茹等人係數人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之相牽連案
件(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而於105 年4 月7 日就被告陳燕 源所犯賭博罪部分追加起訴,並於同年月15日繫屬於本院( 即105 年度易字第317 號),揆諸首開規定,檢察官之追加 起訴,於法核無不合,本院自得加以審判。
㈡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燕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 序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吳榮基、張菀珊、 林湘玲、林欣茹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不利於己之陳述大致 相符,復有本院104 年聲搜字第315 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 局督察科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雙鶴電子 遊戲場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現場圖、會員名冊各1 份、監視 器翻拍照片144 張、現場照片94張、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105 年4 月21日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雙鶴電 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1 紙及勘驗扣案物照片1 份在卷可參, 此外,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綜上足認, 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 ㈡爰審酌被告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實不足取,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自承雖 為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但不識字,入監前為板模工,日薪 2,500 元之,離婚,育有一兒一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因認檢察官具體求刑判處罰金7,000 元及被告表示 願受上揭科刑範圍洵屬適當,爰於檢察官上揭求刑及被告上 揭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據此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前段、第455 條之1 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五、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請求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檢察官均不 得上訴,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在虎尾鎮○○里00鄰○○路00號0樓查獲(105 年度保 保管檢1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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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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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0分寄分卡 │3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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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0分寄分卡 │5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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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00 分寄分卡 │5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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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 分寄分卡 │3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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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機台故障洗補分證明單│1 疊(829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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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1 疊(4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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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投幣退幣洗分單 │3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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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雙鶴績效獎金單 │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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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贈分券簿 │1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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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機台表 │88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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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監視器主機 │2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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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在虎尾鎮○○里○○路00號0樓「雙鶴電子遊戲場」查 獲(105 年保管檢1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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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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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計算機 │4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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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現場計分記錄 │1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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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進出貨流量表 │1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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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 月7 日機台計分表 │4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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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員工休假表 │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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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機台故障洗補分證明單│2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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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照相機(含記憶卡) │1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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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顧客資料 │19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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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會員送分資料 │1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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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會員資料 │2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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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計分表 │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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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顧客身分證影本 │1 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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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現金 │60,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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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寄分卡 │5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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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代幣 │47盒(10,75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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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欠店長記帳卡 │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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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IC板(三國爭霸) │3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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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IC板(賽狗機) │1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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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IC板(傑克船長2 ) │2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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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IC板(HUGA-ALICE) │1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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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IC板(打虎英雄) │2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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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IC板(HUGA 2) │1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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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IC板(馴魚高手) │1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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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IC板(發發發) │3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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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IC板(水滸傳) │2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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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IC板(三國策) │1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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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IC板(海釣王) │2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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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IC板(動物叢林) │1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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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IC板(無遊戲名稱) │24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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