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成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26 、3719號),暨聲請移送併辦審理(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137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
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緣郭玉龍與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郭玉龍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林宏達、楊乙芯 、黃建智經本院依序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1 年10月、 2 年10月確定)、不詳姓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 集團成年人,於民國102 年12月至103 年1 月間,共組詐欺 集團,而甲○○自102 年12月下旬加入該詐欺集團(甲○○ 參與者僅有附表一所示之6 次),並由郭玉龍為首帶領甲○ ○、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等人擔任「車手」,負責提領 「人頭帳戶」內之贓款。該詐欺集團成員「小楊」先郵寄教 戰手冊1 張、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 門號SIM 卡)作為車手之公機,復由黃建智持用之ELIYA 廠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由甲○ ○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 SIM 卡)與郭玉龍等人共用後,郭玉龍、甲○○、林宏達、 楊乙芯、黃建智即為每日外出提款之分工。而於提款前,「 小楊」先將金融卡以宅急便寄送至指定地點,再以電話聯絡 甲○○或黃建智,告知地址及收件人資料,由甲○○或黃建 智前往領取金融卡並測試金融卡是否可使用。嗣由該詐欺集 團之詐騙電信機房成員負責撥打被害人之電話,佯稱如附表 一所示之人網路購物分期設定錯誤或朋友欲借款等語,使被 害人陷於錯誤,提領帳戶內之金錢存入或匯款至附表一所示 之人頭帳戶內。「小楊」再以公機指示郭玉龍、黃建智、甲 ○○,分別由黃建智、甲○○持金融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地,至ATM 提款機以前揭金融卡提領贓款。得手後,提款車 手預先扣除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領款報酬及 生活花費、至各地領款之居住旅館費用,再將其餘款項交付 郭玉龍。郭玉龍對帳完畢後,將贓款交付「小楊」。嗣警方
執行通訊監察後,循線於103 年1 月5 日下午5 時許,在雲 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前,對甫前往雲林縣斗六市○○路 000 號合作金庫雲林分行提款完畢之黃建智、甲○○2 人進 行盤查,徵得2 人同意對其2 人執行搜索,扣得供集團車手 聯繫提款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公機、甲○○持以與其他車 手聯絡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黃建智持以與其他 車手聯絡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各1 支及黃建智記 載提領款項用之帳冊1 本,再前往該2 人居住之雲林縣斗六 市○○路000 號風信子賓館768 號房執行附帶搜索,扣得該 詐欺集團教導車手如何提領贓款之教戰手冊1 本,繼經警調 取各匯款帳戶之ATM 提款影像比對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甲○○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 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 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 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 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庚○○、戊○○、丁○○ 、乙○○、丙○○、己○○於警詢中之指證相符,亦與證人 即同案被告林宏達、楊乙芯、郭玉龍、黃建智於警詢、檢察 官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吻合,並有如附表二所示即被告與 郭玉龍、汪佳慶、黃建智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郭玉 龍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0 張、林宏達指認提領提款 影像翻拍照片156 張、楊乙芯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 6 張、黃建智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5 張、被告指認 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5 張、各家銀行跨行ATM 提款機交 易明細一覽表1 份、己○○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 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影本各1 份、己○○之匯款 交易明細表2 紙及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封面影本1 紙、許沅閣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影本各1 份、許沅閣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3 紙、乙○○ 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 份、乙
○○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甲○○、黃建智之通聯調 查報告3 份、人頭帳戶提供者陳育鍾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989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人頭帳戶提供者林雅惠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竹 簡字第546 號刑事簡易判決1 份在卷可憑;另有教戰手冊1 張、帳冊1 本、黃建智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搭配0000-000000 門號SIM 卡)、被告持用之ELIYA 廠牌黑 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 門號SIM 卡)、郭玉龍持 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 門號SI M 卡)各1 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由與事實相 符,可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自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上開行為後,刑法業於103 年 6 月18日修正公布第339 條第1 項,並增訂第339 條之4 , 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除將科或併科之 罰金刑上限提高外,並增訂加重詐欺罪之處罰,修正後之規 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處 斷。是核被告之所為,均係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與郭玉龍、黃建智、小楊及其他躲藏之成年人合組詐欺 犯罪集團,就各次犯行分工擔任出面領款等任務,顯有利用 彼此行為以遂行該次犯罪之意,且詐欺得手後又朋分贓款花 用,自具有共犯意圖,屬共同正犯無訛。而被告擔任車手提 款之款項、對象與次數,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自應就其所參 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從而,被告就附表一 所示全部之犯行,應分別與附表一所示之人,論以共同正犯 。
㈢按所謂集合犯,係指在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 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此等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 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 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經 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考),惟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立法者顯未預定以反覆實施數個同種類之 行為為要件,且被告各次詐騙犯行之時間、地點、被害人均 屬迥異,並無反覆、延續之行為概念可言,自應評價為數罪 ,始合於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 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3137號請 求併案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4 、6 所示犯罪事實,與原起訴 書附表一編號34、38、39、44、45所示犯罪事實部分,為同 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合法方式營生,為貪圖不法 利益,加入詐欺集團,並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工合作對被 害人為前揭詐欺犯行,助長該詐欺集團一再侵害人民之財產 權,其犯罪手段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情節非輕,且迄今仍未 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惟念其係擔任車手,參 與程度相較於車手之首即郭玉龍為輕,取得之報酬相對於「 小楊」等人亦較微,且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尚能知錯,兼衡 量被告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3 名未成年 子女,之前從事清潔工作,月薪3 萬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沒收部分:
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 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扣案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 M 卡)1 支,於車手外出領款時,輪流攜帶以作為接受「小 楊」指示之公機使用;「小楊」提供之教戰手冊1 張,均屬 犯罪集團所有供各次犯罪所用之物,在附表一各次犯行所宣 告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⒉共犯黃建智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 0000門號SIM 卡)1 支及其用於記載提領款項之用之帳冊1 本,均係共犯黃建智用於與其他集團成員聯絡及記載提領贓 款之物,應於共犯黃建智有參與之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之
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⒊被告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 號SIM 卡)1 支,係被告用於與其他集團成員聯絡之物,應 於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⒋本案扣得之現金,或係詐欺被害人之贓款,或係被告等人本 身之所有,本院無從於卷內資料得知,因被害人等亦有提出 相關之民事訴訟,應由另案認定之;而扣案之提款卡、金融 卡、存摺亦非被告或共犯等人名義申辦,非屬被告或共犯等 人所有,不得宣告沒收。至從通訊監察譯文所查知之其餘聯 絡行動電話門號,因未扣案,衡情應已滅失,為免執行之困 難,均不予沒收或發還。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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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被害人│詐 騙 方 式│人頭帳戶之帳號│提 領│ 提領時間 │提 領 地 點 │宣 告 刑 及 從 刑│
│號│ │ │ │車 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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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庚○○│甲○○、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陳育鍾之大眾銀│甲○○│102/12/31 │臺中市太平區│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行帳戶00000000│ │16:10:51 │中興東路25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起│ │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9516號 │ │ │中華郵政太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 │ │ │郵局 │折算壹日。扣案ELIYA 廠│
│書│ │月31日上午11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附│ │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庚○○│ ├───┼─────┼──────┤門號0000000000 SIM卡)│
│表│ │佯稱為親戚欲借款等語,使庚○○陷於│ │黃建智│103/1/2 │臺中市烏日區│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
│一│ │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46分許,匯款3 │ │(業經│19:03:49、│新興路247 號│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972│
│編│ │萬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 │判決確│19:04:48 │統一超商烏日│147804SIM 卡)壹支、EL│
│號│ │、甲○○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定) │ │門市 │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34│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SI│
│︶│ │損害於庚○○。 │ │ │ │ │M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
│ │ │ │ │ │ │ │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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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戊○○│甲○○、郭玉龍、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蔡勛任之彰化銀│甲○○│103/1/3 │臺中市豐原區│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行帳戶00000000│ │21:05:50、│中正路519 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907300號 │ │21:06:40 │兆豐商銀豐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3 日晚│ │ │ │分行 │折算壹日。扣案ELIYA 廠│
│書│ │間9 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戊○○佯稱先前│ │ │ │ │門號0000000000 SIM卡)│
│表│ │網路購物誤下訂12筆訂單等語,使陳建│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
│一│ │霖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 時52分許,│ │ │ │ │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979│
│編│ │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 │ │ │ │486744SIM 卡)壹支、教│
│號│ │遭甲○○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 │ │ │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38│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 │
│︶│ │損害於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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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丁○○│甲○○、郭玉龍、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蔡勛任之上開彰│甲○○│103/1/3 │臺中市豐原區│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化銀行帳戶 │ │21:05:50、│中正路543 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21:06:40 │玉山銀行豐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3 日晚│ │ │(起訴書誤│分行 │折算壹日。扣案ELIYA 廠│
│書│ │間8 時28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載為21:06│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丁○○佯稱先前│ │ │:40、21:│ │門號0000000000 SIM卡)│
│表│ │網路購物錯誤導致多12筆訂單等語,使│ │ │48:37,業│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
│一│ │丁○○陷於錯誤,於稍後匯款29,987元│ │ │經公訴人當│ │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979│
│編│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甲○○提領│ │ │庭更正) │ │486744SIM 卡)壹支、教│
│號│ │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 │ │ │ │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39│ │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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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甲○○、郭玉龍、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所涉幫│甲○○│103/1/5 │雲林縣斗六市│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16:28:38 │○○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新竹地方法│ │ │合作金庫雲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院以103 年度竹│ │ │分行 │折算壹日。扣案ELIYA 廠│
│書│ │午3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簡字第546 號判│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附│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乙○○佯稱先前網路│決判處拘役50日│ │ │ │門號0000000000 SIM卡)│
│表│ │購物之帳單誤簽成12期重複消費等語,│)之中國信託帳│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
│一│ │使乙○○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40│戶000000000000│ │ │ │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979│
│編│ │分許,匯款29,989元列人頭帳戶內,旋│號 │ │ │ │486744SIM 卡)壹支、教│
│號│ │即遭甲○○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 │ │ │ │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43│ │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 │ │ │ │ │
│︶│ │生損害於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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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丙○○│甲○○、郭玉龍、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上開中國│甲○○│103/1/5 │雲林縣斗六市│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信託帳戶 │ │16:29:40 │○○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 │合作金庫雲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 │ │ │分行 │折算壹日。扣案ELIYA 廠│
│書│ │午4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附│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許沅閣佯稱先前網路│ │ │ │ │門號0000000000 SIM卡)│
│表│ │購物設定錯誤,將消費設成每個月固定│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
│一│ │消費等語,使許沅閣陷於錯誤,於同日│ │ │ │ │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979│
│編│ │下午4 時17分、24分及26分,分別匯款│ │ │ │ │486744SIM 卡)壹支、教│
│號│ │29,989元、18,989元、10,123元至右列│ │ │ │ │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44│ │人頭帳戶內,旋即遭甲○○提領一空,│ │ │ │ │ │
│︶│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 │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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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己○○│甲○○、郭玉龍、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所涉幫│甲○○│103/1/5 │雲林縣斗六市│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16:31:17、│○○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新竹地方法│ │16:32:12 │合作金庫雲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院以103 年度竹│ │ │分行 │折算壹日。扣案ELIYA 廠│
│書│ │午3 時49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簡字第546 號判│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己○○佯稱先前│決判處拘役50日│ │ │ │門號0000000000 SIM卡)│
│表│ │網路購物誤使用分期付款付帳等語,使│)之臺北富邦銀│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
│一│ │己○○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時26分│行帳戶00000000│ │ │ │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979│
│編│ │許,匯款29,466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3279號 │ │ │ │486744號SIM 卡)壹支、│
│號│ │旋即遭甲○○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 │ │ │ │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45│ │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 │ │ │ │。 │
│︶│ │以生損害於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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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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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 通話內容(譯文摘要) │ 備註 │
│號│ │ │ │
├─┼────┼───────────────┼───────┤
│1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11時 │(汪佳慶) │處: │
│ │12分37秒├───────────────┤本院103 年度易│
│ │ │0000000000【發話】 │字第608 號卷㈢│
│ │ │(郭玉龍) │第141 頁。 │
│ │ ├───────────────┤ │
│ │ │郭玉龍:兄弟明天只剩最後一件,│ │
│ │ │ 就所有車用完,就休息了│ │
│ │ │ 。 │ │
│ │ │汪佳慶:就休息了。 │ │
│ │ │郭玉龍:對,我現在在阿凱(音譯)│ │
│ │ │ 家附近。 │ │
│ │ │汪佳慶: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11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 │56分37秒├───────────────┤ │
│ │ │0000000000【發話】 │ │
│ │ │(郭玉龍) │ │
│ │ ├───────────────┤ │
│ │ │郭玉龍:兄弟我們在小凱家附近,│ │
│ │ │ 一家杜拜吃烤鴨你要不要│ │
│ │ │ 過來。 │ │
│ │ │汪佳慶:我在醫院。 │ │
│ │ │郭玉龍:在看手部。 │ │
│ │ │汪佳慶:沒看美沙東。 │ │
│ │ │郭玉龍:好。 │ │
├─┼────┼───────────────┼───────┤
│3 │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12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 │06分49秒├───────────────┤ │
│ │ │0000000000【收話】 │ │
│ │ │(郭玉龍) │ │
│ │ ├───────────────┤ │
│ │ │汪佳慶:地原(音譯)的錢你繳了嗎│ │
│ │ │ 。 │ │
│ │ │郭玉龍:繳了我們這三間,不知阿│ │
│ │ │ 宏今天有沒有要住。 │ │
│ │ │汪佳慶:阿宏今天還要住。 │ │
│ │ │郭玉龍:好我再補繳就好。 │ │
├─┼────┼───────────────┼───────┤
│4 │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12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 │07分43秒├───────────────┤ │
│ │ │0000000000【收話】 │ │
│ │ │(甲○○) │ │
│ │ ├───────────────┤ │
│ │ │汪佳慶:你們今天要住那一邊。 │ │
│ │ │甲○○:都可以,住家裡也可 │ │
│ │ │ 以。 │ │
│ │ │汪佳慶:東西移到昨天那裡。 │ │
│ │ │甲○○:好,那這邊你要過來 │ │
│ │ │ 住嗎。 │ │
│ │ │汪佳慶:不要住了。 │ │
│ │ │甲○○:這邊還有一天呢。 │ │
│ │ │汪佳慶:那你住那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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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12時 │(甲○○) │處:同上 │
│ │09分19秒├───────────────┤ │
│ │ │0000000000【發話】 │ │
│ │ │(黃建智) │ │
│ │ ├───────────────┤ │
│ │ │甲○○:我到了。 │ │
│ │ │黃建智:你直接進來說找716號。 │ │
│ │ │甲○○:好。 │ │
├─┼────┼───────────────┼───────┤
│6 │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12時 │(汪佳慶) │處: │
│ │09分51秒├───────────────┤本院103 年度易│
│ │ │0000000000【收話】 │字第608 號卷㈢│
│ │ │(郭玉龍) │第141 至143 頁│
│ │ ├───────────────┤。 │
│ │ │郭玉龍(楊乙芯持用):喂。 │ │
│ │ │汪佳慶:你跟小龍講。 │ │
│ │ │郭玉龍(楊乙芯持用):你等一下 │ │
│ │ │ 。 │ │
│ │ │郭玉龍:喂。 │ │
│ │ │汪佳慶:李文龍(音譯)阿宏不 │ │
│ │ │ 用了他住另一邊。 │ │
│ │ │郭玉龍:那小高呢。 │ │
│ │ │汪佳慶 :跟我們一起住。 │ │
│ │ │郭玉龍:這樣三間。 │ │
│ │ │汪佳慶:對。 │ │
│ │ │郭玉龍:ok、我在杜拜你要不 │ │
│ │ │要過來,我們在杜拜607號,你要 │ │
│ │ │ 不要過來,外面還有游泳 │ │
│ │ │ 池。 │ │
│ │ │汪佳慶:好等一下我看看過去。 │ │
├─┼────┼───────────────┼───────┤
│7 │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14時 │(郭玉龍) │處: │
│ │01分22秒├───────────────┤本院103 年度易│
│ │ │0000000000【收話】 │字第608 號卷㈢│
│ │ │(汪佳慶) │第143 頁。 │
│ │ ├───────────────┤ │
│ │ │汪佳慶:喂。 │ │
│ │ │郭玉龍:你們在睡,早上我領2百 │ │
│ │ │ 31。 │ │
│ │ │汪佳慶:2百31。 │ │
│ │ │郭玉龍:等一下阿宏要過來換班好│ │
│ │ │ ,你們還在昨晚那裡嗎。│ │
│ │ │汪佳慶: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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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14時 │(郭玉龍) │處:同上 │
│ │33分22秒├───────────────┤ │
│ │ │0000000000【發話】 │ │
│ │ │(甲○○) │ │
│ │ ├───────────────┤ │
│ │ │甲○○:我們到了,出來。 │ │
│ │ │郭玉龍:我老婆出去領而已,你門│ │
│ │ │ 口等一下。 │ │
│ │ │甲○○:好。 │ │
├─┼────┼───────────────┼───────┤
│9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15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 │32分10秒├───────────────┤ │
│ │ │0000000000【發話】 │ │
│ │ │(郭玉龍) │ │
│ │ ├───────────────┤ │
│ │ │郭玉龍:我要過去了,過去繳錢。│ │
│ │ │汪佳慶:好。 │ │
├─┼────┼───────────────┼───────┤
│10│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19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 │35分28秒├───────────────┤ │
│ │ │0000000000【發話】 │ │
│ │ │(甲○○) │ │
│ │ ├───────────────┤ │
│ │ │甲○○:哥明天一件而已,要小龍│ │
│ │ │ 去收,還是我們收。 │ │
│ │ │汪佳慶:回來再講。 │ │
├─┼────┼───────────────┼───────┤
│11│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20時 │(甲○○) │處:同上 │
│ │13分09秒├───────────────┤ │
│ │ │0000000000【發話】 │ │
│ │ │(黃建智) │ │
│ │ ├───────────────┤ │
│ │ │黃建智:你在那。 │ │
│ │ │甲○○:合作。 │ │
│ │ │黃建智:我在玉山這邊。 │ │
│ │ │甲○○:你在那邊等我就好。 │ │
├─┼────┼───────────────┼───────┤
│12│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20時 │(甲○○) │處:同上 │
│ │14分09秒├───────────────┤ │
│ │ │0000000000【收話】 │ │
│ │ │(黃建智) │ │
│ │ ├───────────────┤ │
│ │ │甲○○:30-OK。 │ │
│ │ │黃建智:好。 │ │
├─┼────┼───────────────┼───────┤
│13│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20時 │(甲○○) │處:同上 │
│ │52分03秒├───────────────┤ │
│ │ │0000000000【收話】 │ │
│ │ │(黃建智) │ │
│ │ ├───────────────┤ │
│ │ │甲○○:29-OK你報一下。 │ │
│ │ │黃建智:電話在你那裡。 │ │
│ │ │甲○○:在車上你找一下。 │ │
│ │ │黃建智:好。 │ │
├─┼────┼───────────────┼───────┤
│14│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3日22時 │(郭玉龍) │處:同上 │
│ │43分03秒├───────────────┤ │
│ │ │0000000000【收話】 │ │
│ │ │(黃建智) │ │
│ │ ├───────────────┤ │
│ │ │郭玉龍:人在哪裡。 │ │
│ │ │黃建智:在后里沿路走沿路領。 │ │
│ │ │郭玉龍:我不是說后里不要過去。│ │
│ │ │黃建智(甲○○接話):這豐原,│ │
│ │ │ 我們在豐原。 │ │
│ │ │郭玉龍:我現在、在你們下午那裡│ │
│ │ │ ,你們要過來嗎。 │ │
│ │ │甲○○:要過一陣子。 │ │
│ │ │郭玉龍:下課了嗎。 │ │
│ │ │甲○○:還沒。 │ │
├─┼────┼───────────────┼───────┤
│15│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4日00時 │(郭玉龍) │處: │
│ │15分09秒├───────────────┤本院103 年度易│
│ │ │0000000000【收話】 │字第608 號卷㈢│
│ │ │(黃建智) │第145 頁。 │
│ │ ├───────────────┤ │
│ │ │郭玉龍:下課了嗎。 │ │
│ │ │黃建智:還沒。 │ │
│ │ │郭玉龍:做多少了。 │ │
│ │ │黃建智:比你們少。 │ │
│ │ │郭玉龍:看能不能破100。 │ │
│ │ │黃建智:剩一台車。 │ │
├─┼────┼───────────────┼───────┤
│16│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4日00時 │(甲○○) │處:同上 │
│ │20分49秒├───────────────┤ │
│ │ │0000000000【收話】 │ │
│ │ │(汪佳慶) │ │
│ │ ├───────────────┤ │
│ │ │甲○○:哥你今天不用開小高的房│ │
│ │ │ 間,要南下收件。 │ │
│ │ │汪佳慶:開好了呢。 │ │
│ │ │甲○○:那浪費了。 │ │
│ │ │汪佳慶:好。 │ │
├─┼────┼───────────────┼───────┤
│17│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 │4日00時 │(甲○○) │處:同上 │
│ │35分09秒├───────────────┤ │
│ │ │0000000000【收話】 │ │
│ │ │(郭玉龍) │ │
│ │ ├───────────────┤ │
│ │ │甲○○:我哥呢。 │ │
│ │ │郭玉龍:在昨天住那裡。 │ │
│ │ │甲○○:在那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