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明書
被 告 江昌旭
陳怡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1336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3,863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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