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58號
MLDV,105,補,358,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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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王建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
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通霄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
積5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 元=6,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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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