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49號
MLDV,105,補,349,201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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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花即三茗視聽伴唱間給付報酬金等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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