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23號
MLDV,105,補,323,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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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章清泉
      章清錦
被   告 章榮源
      范章玉貞
      章秋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將附表
  所示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是以土地永久之占用回復為訴訟
  標的,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48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至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為附帶請求,依前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正本。
三、被告章榮源范章玉貞章秋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編│     地  號     │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價 額  │
│號│(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興段北獅│(㎡) │(元/ ㎡) │ (新臺幣) │
│ │ 里興小段)        │    │      │       │
├─┼──────────────┼────┼──────┼───────┤
│1 │      1041      │ 8,000 │  310 元 │ 2,48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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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