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章清泉
章清錦
被 告 章榮源
范章玉貞
章秋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將附表
所示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是以土地永久之占用回復為訴訟
標的,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48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至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為附帶請求,依前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正本。
三、被告章榮源、范章玉貞及章秋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編│ 地 號 │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價 額 │
│號│(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興段北獅│(㎡) │(元/ ㎡) │ (新臺幣) │
│ │ 里興小段) │ │ │ │
├─┼──────────────┼────┼──────┼───────┤
│1 │ 1041 │ 8,000 │ 310 元 │ 2,480,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