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15號
MLDV,105,補,315,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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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張日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立宏即彭明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4,3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
用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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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