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5年度,289號
MLDV,105,苗小,289,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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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2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宜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民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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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