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2號
受 罰 人 李永亮(即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李朝福之清算人)
上列受罰人因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李朝福清算事件,違反清算完
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永亮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之規定。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 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 元以下罰鍰。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民法第41條 、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李朝福前於民國103 年7 月5 日選任 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104 年9 月3 日同意就任清算人 ,此有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李朝福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及願 任清算人同意書附於本院104 年度法字第7 號呈報清算人卷 內可稽,是受罰人應於6 個月內(即105 年3 月3 日前)完 結清算,若不能於該期間完結清算,亦應於該期間申敘理由 ,向法院聲請展期。惟受罰人僅於105 年3 月22日遞狀向本 院聲報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李朝福解散,並謂請准予解散云 云(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在案),迄未向本院聲報完結清 算,顯逾上開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處以罰緩新 臺幣10,000元。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