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69號
MLDV,105,司促,2669,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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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邱清泰
債 務 人 華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梁清雄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伍
  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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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