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翁藝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翁藝庭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5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4 月18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1083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翁藝庭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4 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385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翁藝庭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5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4 月18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264 元及費用684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
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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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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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翁藝庭 428│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423元│0000000000│04月 19日 │ │ │
│ │ │39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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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翁藝庭 428│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8423 │0000000000│04月 19日 │ │點七九 │
│ │元 │39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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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翁藝庭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1633│0000000000│04月 19日 │ │ │
│ │元 │49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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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翁藝庭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235710│0000000000│04月 19日 │ │九九 │
│ │元 │21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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